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正廳級。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等工作。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3號)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建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閩委〔2009〕27號),設立福建省環境保護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正廳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 外文名:Fuji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地點:福州
  • 級別:正廳級
領導班子,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信息指南,

領導班子

付朝陽黨組書記、廳長
楊榮郎黨組成員、副廳長
陳寧副廳長
鄭志忠 副廳長
虞平和黨組成員、副廳長
黃書林副廳長
徐威副廳長
鄭彧總工程師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二)將原省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劃入省環境保護廳。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省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全省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全省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設區市的環境污染問題;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省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和監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有關環保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省政府委託,對我省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地方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環境保護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對外合作處)
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廳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起草重要檔案、文稿;負責廳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效能建設和環保宣傳教育工作,組織信息化建設。承擔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和對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本廳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參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廳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檢查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落實情況,考核市、縣(區)政府環境保護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規劃,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綜合性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管理有關環境保護項目、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承擔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四)科技監測處
擬訂並實施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規劃、計畫,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重大技術工程示範;指導清潔生產、參與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預審;擬訂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和環境監測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環境監測網建設、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組織編制和發布全省環境狀況公報等環境信息。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根據國家和省里要求,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組織實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污染減排規劃、計畫,承擔減排監督核查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處
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依法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的管理;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
(七)污染防治處
組織開展地方環境形勢綜合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全省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重點區域環境整治和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八)自然生態保護處
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規章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省自然保護區規劃;提出新建的省級自然保護區相關方面的審批建議;對全省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協調和監督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九)水環境監督管理處
擬訂和監督實施水污染防治的政策與法規;負責全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工作;組織實施全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組織實施重點流域跨設區市界水質考核評估;牽頭調查處理全省重大地表水環境污染事故;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十)核與輻射監管處
承擔核安全、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起草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省核電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有關條約實施工作。
(十一)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編制全省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並指導地方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環境保護廳機關行政編制為72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副廳級)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副廳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0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7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保護。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兩部門建立廳際協商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二)關於礦井關閉監管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生產開發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我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信息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福建省環保廳環境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務。本《指南》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入口網站上查閱本《指南》。環境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原國家環保總局《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我廳環境信息公開範圍包括:我廳環境信息、我廳所屬公共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和企業環境信息。
1.我廳環境信息,是指我廳在履行環保職責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2.我廳所屬公共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環境信息,是指我廳所屬具有提供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具體事業單位包括: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省環境保護設計院、省環境監察總隊、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省輻射環境監督站、省廢物管理中心、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心。
3.企業環境信息,是指企業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與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環境影響和企業環境行為有關的信息。
(二)具體內容
1.我廳環境信息
環保部門的機構設定、主要職能、辦事程式及其聯繫方式等情況;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環境保護規劃;
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環保資金預算、決算報告;
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式;
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環境監察執法信息;
工作動態;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
2.事業單位環境信息
本單位的機構設定、主要職能、辦事程式及其聯繫方式等情況;
本單位主要依據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式;
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
3.企業環境信息
(1)鼓勵企業自願公開環境信息
企業環境保護方針、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及成效;
企業年度資源消耗總量;
企業環保投資和環境技術開發情況;
企業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和去向;
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處理、處置情況,廢棄產品的回收、綜合利用情況;
與環保部門簽訂的改善環境行為的自願協定。
(2)企業應當公開的信息。要求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公開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3)對自願公開企業環境行為信息、且模範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我廳可以給予下列獎勵:
①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表彰;
②依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項目;
③依照有關規定優先推薦清潔生產示範項目或者其他提供資金補助的示範項目;
④我省規定的其他獎勵措施。
(二)環境信息公開組織領導機構
我廳及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由廖屹副廳長負責;廳辦公室組織協調具體工作;各處室和事業單位負責對本處室、單位職責範圍內有關信息進行發布,並對信息發布進行保密審核。廳保密委員會負責對信息發布進行保密審定。省環境信息中心負責對信息公開提供技術服務和網路安全保障。
(三)環境信息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環境信息,我廳和事業單位應自該環境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環境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也將為與環境信息公開保持一致性而及時進行更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境信息提供準確查詢。
(四)環境信息公開方式
採用網站、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公告欄、電子螢幕、觸控螢幕等設施,以及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舉行聽證會等方式進行公開。我廳主要通過“福建省環境保護廳”網站公開環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登錄“福建省環境保護廳”網站查詢環境信息。“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五)環境信息公開負責機構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環保路8號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依申請公開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需要向我廳(不含向事業單位申請)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我廳根據相關規定,向申請人公開(或不公開)申請事項。
(一)依申請公開環境信息受理機構(向我廳申請,不含向事業單位申請):廳辦公室。
通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環保路8號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的要求
申請人申請公開環境信息,應當向我廳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的具體步驟
申請人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我廳提出申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請時,可委託他人申請;採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我廳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申請人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
2.所需環境信息的內容描述;
3.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4.申請提交時間。
申請人可在“福建省環境保護廳”網站上下載《福建省環保廳環境信息公開申請表》(附屬檔案3)電子版本,正確填寫後通過電子郵件傳送至我廳受理機構。
(四)申請的處理
我廳在收到申請人申請後將進行登記並提供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廳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6.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五)監督方式和程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我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申請人向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申請獲取該單位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相關信息,由各事業單位辦理,具體方法和要求參照我廳執行。
附則
本規定由福建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福建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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