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補償辦法

是我國第一部省級海域使用補償辦法。《辦法》規範了海域使用補償秩序,切實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海域使用補償辦法
  • 地點:福建省
  • 作用:規範了海域使用補償秩序
  • 時間: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 發布方:福建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海域使用補償辦法》的通知
閩政〔2008〕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海域使用補償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海域使用補償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域使用權人,是指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200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從事養殖生產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毗鄰海域使用權的收回和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毗鄰海域使用權收回和補償的監督管理工作。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毗鄰海域使用權的具體收回和補償工作。
第五條 海域使用補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協商的原則。
第六條 海域使用補償可以以貨幣補償,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以置換海域使用權或者折價入股的方式補償。
第二章 補償項目和標準
第七條 收回海域使用權,應當支付海域補償費、種苗和海域附著物補償費。
第八條 海域補償費等於海域補償標準基數乘以海域等級係數。
海域補償標準基數和海域等級係數,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用海類型、海域使用權價值、用海需求情況、對海域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國民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第九條 海域補償費由收回海域使用權的人民政府與原海域使用權人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具體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辦理。
第十條 自200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從事養殖但未申請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其海域補償費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的80%予以補償。
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滿6個月仍未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種苗補償費包括苗種成本和在養未成品的合理價值。
海域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其重置價格並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具體種苗和海域附著物補償費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與原海域使用權人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協商確定或者共同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具體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置換海域使用權有涉及種苗和海域附著物的,按照第十一條規定予以補償。
但網箱養殖可以遷移的,只支付網箱遷移補助費。補助標準為:普通網箱每個500元;深水大網箱使用木竹固泊的,每個網箱20000元,使用鐵錨固泊的,每個網箱40000元。
第三章 收回與補償程式
第十三條 收回海域使用權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發布收回海域使用權公告;
(二)辦理海域使用補償登記;
(三)簽訂海域使用補償協定;
(四)支付海域使用補償的相關費用;
(五)收回海域使用權。
第十四條 對擬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該海域毗鄰的鄉(鎮)、村公告,確定補償對象。公告內容包括:
(一)擬收回海域的方位、界址、面積;
(二)擬收回海域的使用權設定情況;
(三)擬收回海域的用途;
(四)辦理補償登記手續的地點;
(五)實施收回海域使用權行為的單位;
(六)禁止事項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公告期為15日;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告的海域內搶種或者搶建海域附著物。
第十五條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在收回海域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海域使用權屬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海域使用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的,以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核實情況為準。
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0日內,確定海域使用補償的對象及其海域使用情況,並在該海域毗鄰的鄉(鎮)、村公示,公示期為5日。
第十六條 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與海域使用補償對象(原海域使用權人)訂立海域使用補償協定。具體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辦理。
海域使用補償協定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海域使用的方位、界址、面積;
(二)種苗和海域附著物情況;
(三)補償方式;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
以貨幣方式補償的,應當載明海域補償費、種苗和海域附著物補償費,以及補償費給付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以依法置換海域使用權方式補償的,應當載明置換海域的區位、面積,以及遷移期限。
以海域使用權折價入股方式補償的,應當載明原海域的區位、面積、折價金額,以及拆除期限。
第十七條 海域使用補償到位後,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權,註銷原海域使用權證書。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統一收回海域使用權證書;已經頒發養殖證的,一併收回養殖證。收回的證書由原發證機關註銷。
第十八條 收回已設有租賃、抵押等海域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用海,不予補償:
(一)擅自改變經批准的海域用途和用海類型的;
(二)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其他違法使用海域的。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由於行政管理行為導致無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的除外。
第二十條 原海域使用權人對收回海域使用行為和補償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向收回海域使用權的上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調解。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調解完畢。調解不成的,原海域使用權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收回海域使用權之前應當確保原海域使用權人按照海域使用補償協定得到相應補償。
海域使用補償費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到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海域使用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 實施收回海域使用補償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給原海域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參與收回海域使用補償工作的測量機構、評估機構和有關專業人員應對提供的報告、數據、資料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原海域使用權人不得偽造、塗改有關權屬證明檔案、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償費,不得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補償費,一經查實,依法責令退回多領取的海域使用補償費,並追究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在被收回海域進行清理工作中無理取鬧、尋釁滋事、妨礙公務、影響正常施工的海域使用權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收回海域使用權所支付的補償費用,由重新獲得海域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海域補償標準基數
2.沿海各縣(區)海域使用定級
附屬檔案1:海域補償標準基數
用海類型
標準基數
養殖用海
茷式養殖
每畝2500元
海上網箱養殖
普通網箱每平方米15元
深水網箱每平方米30元
淺海底播增養殖
每畝600元
灘涂海水養殖
每畝3000元
圍海養殖
每畝4000元
鹽業用海
每畝3500元
其他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補償標準另行規定。
附屬檔案2:沿海各縣(區)海域使用定級
縣(市、區)
海域等級
等級係數
廈門市思明區

2.0
廈門市湖裡區

2.0
廈門市集美區

2.0
廈門市海滄區

2.0
廈門市同安區

2.0
廈門市翔安區

2.0
泉州市豐澤區

1.8
福州市馬尾區

1.6
泉州市洛江區

1.6
泉州市泉港區

1.6
晉江市

1.6
石獅市

1.6
福清市

1.4
長樂市

1.4
龍海市

1.4
南安市

1.4
惠安縣

1.4
連江縣

1.2
羅源縣

1.2
平潭縣

1.2
漳浦縣

1.2
莆田市荔城區

1.2
莆田市城廂區

1.2
莆田市涵江區

1.2
莆田市秀嶼區

1.2
雲霄縣

1.0
詔安縣

1.0
東山縣

1.0
仙遊縣

1.0
寧德市蕉城區

1.0
福安市

1.0
福鼎市

1.0
霞浦縣

1.0
註:按照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確定的海域等別,結合我省海域的區位、經濟、自然環境、資源狀況及海洋產業等各項因素確定最低等級(Ⅵ等)的海域等級係數為1.0,每遞增一個等級,係數增加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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