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有線電視收視基本維護費成本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有線電視收視基本維護費成本信息公開行為,促進政府定價公開透明,依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定價機關)制定或調整有線電視收視基本維護費(不含維持原收費標準方式制定價格)的成本信息公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成本信息,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資質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製作的會計成本信息和定價機關制定或調整有線電視收視基本維護費過程中製作的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第四條 遵循合法、真實、便民的原則,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公開會計成本信息,定價機關應當及時公開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第二章 運營單位成本信息公開
第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定價機關要求在其入口網站或當地主流新聞媒體公開會計成本信息,公開時限不少於30日。
第六條 運營單位要按照《運營單位基本情況表》和《運營單位收視基本維護費成本費用表》的要求,將單位財務狀況、標準用戶數、職工人數、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和期間費用等作為公開的重點內容。
第七條 運營單位公開會計成本信息期間,應設立專門的諮詢電話和電子信箱,指定專人負責處理諮詢事項,並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公眾信件(公眾信件應署名真實身份及其聯繫方式,以方便回復)。
第八條 運營單位應在會計成本信息公開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將會計成本信息公開及回復公眾信件情況,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報送定價機關。
第三章 定價機關成本信息公開
第九條 定價機關制定或調整有線電視收視基本維護費前,應當在其入口網站或當地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公開時限不少於30日。
第十條 定價成本監審結論應當包括總成本和單位成本。
第十一條 定價成本監審結論公開期間,定價機關應設立專門的諮詢電話和電子信箱,指定專人負責處理諮詢事項,並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公眾信件(公眾信件應署名真實身份及其聯繫方式,以方便回復)。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運營單位不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定價機關投訴。受理投訴的定價機關應當督促運營單位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開義務。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定價機關不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定價機關投訴。受理投訴的定價機關應當督促定價機關依法履行成本信息公開義務。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公開的有線電視收視基本維護費成本信息,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定價機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做好政策解讀工作,促進運營單位降本增效,不斷提高政府定價透明度。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