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管理辦法(暫行)

《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管理辦法(暫行)》是政府機關發布的檔案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管理辦法(暫行)
  • 發布單位:福建省知識產權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實施意見》貫徹落實,鼓勵和引導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提高我省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強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市場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有力的智慧財產權支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是指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全面推進,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參與市場競爭能力在全省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的企業。
第三條 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評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導、激勵創造、促進運用、動態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定工作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開展一次。
第二章 評定條件
第四條 申報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各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依託企業。
(二)具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以及健全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激勵機制、培訓機制;設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設立智慧財產權工作專項經費;企業管理人員和研發人員的智慧財產權培訓率達到80%以上,一般職工的智慧財產權培訓率達到60%以上。
(三)申報年度前三年共申請專利10件以上,其中發明專利2件以上;或者獲得授權專利5件以上,其中發明專利1件以上。
(四)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投入占年銷售額的3%以上。
(五)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實現產業化,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銷售額連續三年保持增長。
(六)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預警機制,能夠較好保護自身智慧財產權,申報年度前三年無行政或司法程式認定的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五條 申報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申報年度前三年專利證書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證書複印件。
(四)相關智慧財產權制度複印件。
(五)近三年財務報告。
(六)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銷售額連續三年保持增長、年研發投入占年銷售額3%以上的相關證明材料(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依託企業除外)。
(七)各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證書複印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把關,簽署推薦意見,上報省知識產權局。
第七條 省知識產權局組織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已開展專利權質押融資、專利保險、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標準、智慧財產權遠程教育、專利資料庫建設等工作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通過評審的企業,經福建省知識產權局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的,評定為“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由省知識產權局正式發文並頒發“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牌匾。
第八條 企業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經調查確認後,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被評定的,撤銷其稱號,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定。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九條 對列入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給予下列扶持:
(一)優先支持實施福建省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項目。
(二)對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專利權質押貸款項目,優先安排貸款貼息。
(三)組織服務機構入企開展《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的輔導,幫助企業開展貫標工作。
(四)對符合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申報條件的,優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
(五)對實施效益顯著的專利項目,優先推薦參加“中國專利獎”等獎項的評選。
(六)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快速通道,幫助和支持企業積極應對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為其提供維權援助。
(七)為企業重要發明專利申請加快審查提供便利。
(八)指導並幫助企業建立專利資料庫,開展專利信息的分析利用和戰略研究。
(九)支持企業人才培訓工作,組織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參加智慧財產權培訓、交流活動。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條 “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有效期為三年,自評定發文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應當承擔以下任務:
(一)繼續完善各項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設,積極進行智慧財產權戰略布局,參與技術標準制定,促進專利向標準轉化。
(二)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
(三)套用智慧財產權管理系統開展專利信息分析利用。
(四)每年編寫年度工作總結報告,並於當年11月30日前報送省知識產權局。
(五)配合做好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調查、分析、研究和專題活動。
(六)指派一名信息聯絡員,及時向省知識產權局報送智慧財產權工作信息。
第十二條 省知識產權局採取書面和實地考察的方式,對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進行督導檢查。
第十三條 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者複審不合格的,其“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稱號到期自動失效。
複審按本辦法第四條和第十一條的要求進行考核。申請複審的企業應填寫《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複審申請表》,經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初審後,報省知識產權局審核。複審合格的企業,省知識產權局發文確認並繼續授牌。未通過複審的企業需提出一年內整改措施,同時停止享受扶持政策,次年複審仍不合格的,確定為不合格,取消其“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發的《福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管理辦法(試行)》(閩知發〔2008〕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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