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辦法

福建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辦法是一部地方性法規,目的是進一步規範本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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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信息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規範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意見》和《福建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辦法》的通知
閩發改法規﹝2016﹞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政府投資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小規模工程招投標活動,我委制定了《關於規範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意見》和《福建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檔案全文

福建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的簡易招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是指各級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工程。
本辦法所稱簡易招標,是指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由招標人依據工程預算造價在合理造價區間內確定發包價,並在符合規定資質條件且信用評價良好的投標人中公開隨機抽取確定中標人。
第四條 招標人應當進一步健全集體決策等各項規章制度,規範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的採購活動。
各級領導幹部、行政主管部門、招標人及相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不得違規干預和插手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的採購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六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可以委託具有招標代理資質的單位開展簡易招標活動。招標代理單位應當在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七條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的資格條件中對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提出有關業績方面的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採用資格後審方式。
第八條 招標人對工程量清單、發包價及其明細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公布工程預算造價和發包價及其組成和計算方法,發包價根據招標項目工程類別、施工地點、施工難易程度、企業合理利潤、市場風險等因素,在預算價下浮一定區間內確定。
禁止背離施工圖設計檔案增加或者減少實際工程量。禁止低於成本價確定發包價。
第九條 投標人應當對招標檔案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項目特徵描述、計量單位和工程數量以及發包價進行核對。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參加開標程式,並現場校驗身份。投標人未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開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抽取中標候選人資格,不得進入公開隨機抽取中標人的投標人名單。
採用電子招標的,憑投標人專門u-key認定並校驗身份,有關人員可以不到現場參加開標程式。
第十一條 中標候選人的確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人在“福建招標與採購網”發布招標公告,並發出招標檔案,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少於10日;
(二)投標人對招標檔案有疑問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5日前書面要求招標人答疑,未提出疑問的,視為認可招標檔案所有內容;
(三)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補充的,應當在“福建招標與採購網”發布,並向投標人發放書面檔案,澄清、修改或補充發出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5日的,應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四)投標人編制並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截標時間和地點遞交資格檔案和投標承諾檔案,繳納投標保證金,參加開標,投標人無需編制投標報價和技術檔案,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五)招標人依法組織評標委員會,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資格及承諾檔案的有效性進行評審,評定進入公開隨機抽取中標人的投標人名單,並由招標人當場公布;
(六)按提交投標檔案的順序,由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公開抽取、登記代表該投標人號碼,並當場公布每個號碼所對應的投標人;
(七)招標人公開隨機抽取其中三個號碼,第一個號碼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三中標候選人,第二個號碼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二中標候選人,第三個號碼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八)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
第十三條 招標人在“福建招標與採購網”公示抽取結果,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招標人應當向第一中標候選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對中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暫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1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公布的發包價、投標檔案、投標承諾與招標人簽訂工程施工契約。
第十五條 其他國有投資的小規模工程施工,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進行簡易招標。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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