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和《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工作制度的批覆》(國辦函〔2007〕14號)等檔案精神,為加強有關方面的協調配合,健全我省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活動(以下簡稱: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協調機制,提高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效率,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和《福建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流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 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時間: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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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和《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工作制度的批覆》(國辦函〔2007〕14號)等檔案精神,為加強有關方面的協調配合,健全我省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活動(以下簡稱: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協調機制,提高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效率,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和《福建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流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比照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檔案全文

福建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工作制度的批覆》(國辦函〔2007〕14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辦〔2007〕47號)等檔案精神,為健全我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協調機制,提高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效率,制定福建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一、省聯席會議組成部門和人員
省聯席會議由省公安廳、省工商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福建證監局等部門組成,邀請省委宣傳部、省法院、省檢察院參加。省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的需要,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福建證監局局長為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為省聯席會議成員。省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省聯席會議按程式進行調整。
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福建證監局,承擔日常工作,落實省聯席會議的有關決定。福建證監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作為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聯絡員。
二、省聯席會議工作職責
(一)省聯席會議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協調全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落實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及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決定和部署,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制定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有關檔案,提供政策解釋,保證及時有效查處案件。
2.根據相關單位要求,組織對涉嫌非法證券活動進行性質認定,並由相關部門作出認定結論。
3.指導、配合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建立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協調機制,指導、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4.組織指導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宣傳和投資者教育。
5.協調解決打擊非法證券活動中出現的問題,並加強有關部門、各地區信息溝通與交流。
6.完成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二)省聯席會議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召開聯絡員會議,推動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的具體落實。主要職責如下:
1.牽頭組織起草轄內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計畫、工作規程、工作制度和其他有關檔案。
2.對我省非法證券經營活動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定期編寫工作簡報,分送國家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各成員單位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3.接收涉嫌非法證券活動的報告,協調相關部門打擊非法證券活動。
4.對非法證券活動的行為性質提出初步認定建議及查處、善後處理建議。
5.負責督促、協調省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開展打擊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具體日常工作。
6.應成員單位要求,提請省聯席會議召開臨時會議。
7.辦理省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具體職責
(一)福建證監局:承擔省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負責牽頭研究落實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工作制度和程式;對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提供政策解釋,配合相關部門對案件做出定性結論;參與聯合執法。
(二)省委宣傳部:負責在打擊非法證券活動中的新聞宣傳管理工作;協調省內新聞媒體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必要的新聞宣傳工作,正確引導輿論導向,提高公眾的識別能力,教育和提示公眾防範各種形式的非法證券經營活動。
(三)省公安廳:組織和指導全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嫌犯罪的非法證券活動進行查處。依照《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第310號令)有關規定做好與相關行政部門的工作銜接。
(四)省工商局:負責組織、協調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打擊非法證券活動,依法對超範圍經營證券業務和非法證券廣告的監管與查處工作;協調提供涉嫌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參與聯合執法。
(五)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負責對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給我省金融穩定工作造成的影響進行監測、分析、預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非法證券經營處置工作地區的金融穩定工作;在職責範圍內協調各金融機構配合監控涉案公司資金流向。
(六)福建銀監局:參與非法證券活動的打擊和查處工作,協調各商業銀行配合打擊非法證券活動。
(七)省法院:依法審判涉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各類案件;對下級法院的這項審判工作給予監督指導;加強與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繫,對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提出法律意見,及時處理需要協調的事項。
(八)省檢察院:辦理和指導非法證券活動涉嫌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訴訟監督工作,依法查辦和預防與非法證券活動相關的職務犯罪案件;提出對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法律意見,加強與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聯繫,及時處理需要協調的事項。
(九)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地非法證券活動的查處和善後工作,妥善處置與非法證券活動有關的群體性事件;負責本地區的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宣傳和投資者教育。
四、工作形式
(一)省聯席會議
省聯席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全體或部分成員工作會議。主要內容包括:審議通過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聽取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涉嫌非法證券經營活動的初步認定,並研究做出決定;決定需要提交國家有關部門決定的重大事項;部署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並對處置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突發事件進行處理;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安排落實跨地區處置工作;打擊非法證券活動中其他需要研究的工作。
(二)聯絡員會議
聯絡員會議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全體或部分聯絡員會議,討論起草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相關制度和檔案,研究提出對疑難複雜非法證券經營活動性質認定的建議和對大案要案的查處和善後處理工作的建議,研究落實非法證券活動的現場查處方案。
五、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工作措施
根據職責分工和福建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流程,按照“地方為主、部門配合、明確職責、打防並舉、綜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採取如下工作措施:
(一)宣傳教育。各級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持續深入地開展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投資者的法律意識和對非法證券活動的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自覺做到知法、守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監測預警。通過民眾舉報、媒體監督、日常監管、定期排查等手段,加強對非法證券活動的監測預警,加強各成員單位及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之間的情報交流和信息共享。對接收到的投訴、舉報,各級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省聯席會議辦公室,並根據職責分工開展調查。
(三)性質認定。對監測預警中發現的非法證券經營活動,對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鑿、政策界限比較清晰的,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性質初步認定,並報召集人審核批准。對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由省聯席會議集體討論研究確定,必要時可報國家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認定。
(四)依法處置和善後處理。對已認定的非法證券活動案件,未構成犯罪的,由證券監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各成員單位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妥善做好非法證券活動查處和善後處理工作,防止群體性事件發生,確保社會穩定。
(五)協調溝通。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對非法證券活動案件的查處工作應加強指導、協調,要通過總結報告、工作簡報和溝通交流等形式,及時向國家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省人民政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各成員單位通報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有關信息。各成員單位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將相關信息及時報送省聯席會議辦公室,配合做好工作簡報的編制工作。
福建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流程
為規範我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建立快速反應機制,依據《福建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非法證券活動線索處理
(一)對非法證券活動的舉報和信息,實行首問負責制。凡接收舉報和信息的有關市、縣(區)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將舉報和信息報告省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聯席辦”),並根據職責分工迅速組織開展調查工作。
(二)凡屬工商、證監、公安等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各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責立即依法進行查處,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省聯席辦。
(三)省聯席辦對有關非法證券活動的舉報或者信息進行研究,提出查處和善後處置建議,及時報告省聯席會議召集人,必要時可召開省聯席會議集體討論研究。
二、非法證券活動的現場調查
對非法證券活動的現場調查,由相關市、縣(區)政府以及福建證監局和工商、公安部門派員組成聯合調查組共同進行,各成員單位應按照《福建省打擊非法證券活動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的職責分工積極主動開展調查工作。
調查中如發現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可能逃逸或者銷毀證據,可商請省公安機關協助配合調查。對需要協助查證和發現行為人可能轉移或者隱匿資金的,可以商請福建銀監局協助配合調查。對協助調查請求的事項,福建銀監局依法及時予以協助。
調查中,如發現涉及其他省(區、市)的非法證券活動,聯合調查組應及時向省聯席會議報告,由省聯席辦向其他省(區、市)相關部門通報。如需要省政府或國家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協調的,省聯席辦應及時提請省聯席會議研究,報省政府或國家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進行協調。
三、非法證券活動的性質認定和處理
聯合調查組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時對非法證券活動進行認定,需提請省聯席會議作出性質認定的,應向省聯席辦提出性質認定申請,連同有關調查取證材料,報送聯席辦。省聯席辦提請召開省聯席會議或上報國家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對案件性質進行認定並依法作出認定結論。
性質認定後,福建證監局及工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省公安廳依法處理,追究其法律責任。
各地各有關部門查處非法證券活動的結果應及時報送省聯席辦,由省聯席辦上報國家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省政府,並通報各地市及各成員單位。
四、非法證券活動案件的善後處置
各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做好因非法證券活動引起的賠償請求或者因此引發的群體性上訪的接待、解釋、化解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並及時向省聯席會議報告,必要時,向省政府報告。省聯席會議應加強對各地處置非法證券活動善後工作的指導,省公安廳、省工商局和福建證監局要密切配合相關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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