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會簡介
(一)分會名稱: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建築智慧型化分會。
(二)分會的性質;福建省從事建築智慧型化管理、設計、施工、檢測、產品供應、監理、質量監督、工程造價、大專院校、科研等有關單位以及全省從事工程建設科學技術和標準化工作的專家、管理人員等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三)本分會的宗旨:擁護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本行業願望和要求,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通過開展行業自律引導企業增強實力,壯大行業規模,為我省建築智慧型化行業管理和行業發展服務。
(四)分會管理隸屬;本分會隸屬福建省建築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社團辦。
(五)業務範圍:
1、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辦行業管理的具體工作;
2、開展行業自律,促進建築智慧型化市場規範;
3、開展為企業服務工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4、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以及產品推廣等活動,提高行業技術和經營水平;
5、按照省建築業協會有關規定開展國內外、省內外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
6、承擔省建築業協會和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會員組成:
從事建築智慧型化管理、設計、施工、檢測、產品供應、監理、質量監督、工程造價、大專院校、科研等有關單位和個人。
(七)、分會定位:
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建築智慧型化分會,中心任務是為全面貫徹落實省政府閩政18號檔案《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精神,把建築智慧型化產業扶持成為我省建築業中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特色產業服務;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建築智慧型化分會定位於:面向市場和行業管理,把分會建設成為省建設廳建築智慧型化行業管理(資質、招投標、工程質量等)統一的輔助工作平台和建築智慧型化行業發展促進服務中心。
組織機構
第二屆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建築智慧型化分會機構簡介
顧 問:
| 翁玉耀
| 福建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
| 副廳長
|
| 劉珠雄
| 福建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科技處
| 處長
|
| 王韶國
| 福建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
| 副總工
|
| 陳元豹
| 省住建廳培訓中心
| 主任
|
| 盧仲貴
| 原省建築智慧型化分會
| 副會長
|
會 長:
| 林衛東
| 福建省建築設計研究院
| 設備一所所長
|
副會長:
| 王 龍
| 冠林電子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 魏曉曦
| 福建恆鋒電子有限公司
| 董事長
|
| 於 凡
| 廈門市萬安實業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 王阿福
| 福建龍源智慧型科技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 童立新
| 福建省鴻達電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 林 曉
| 福建凱特智慧型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副總經理
|
| 陳 冰
| 廈門凱迪空間電子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 劉榕生
| 泉州市視達電子技術工程公司
| 董事長
|
| 楊永進
| 福建省智慧型科技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 陳京鷺
| 廈門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總經理
|
秘書長:
| 繆希仁
| 福州大學電氣工程與自動化學院
| 副院長
|
分會成立時間:2005年8月
辦公地點:福州市北大路242號建設廳大院建設公寓603室
協會章程
第二屆省建協智慧型化分會工作辦法(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分會名稱: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建築智慧型化分會,以下稱本分會。
第二條 本分會的性質是:本省從事建築智慧型化管理、設計、施工、檢測、產品供應、監理、質量監督、工程造價、大專院校、科研等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從事行業管理,推進行業健康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維護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在政府和會員企業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堅持服務宗旨,反映企業訴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在智慧型建築行業中積極開展技術交流和推廣套用智慧型建築科技成果;配合和協助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監理、檢測、產品研發、產品製造及用戶等建立良好的智慧型建築建設、管理、運行、維護體系,努力提高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和從業人員素質,進一步推動我國智慧型建築產業的健康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分會隸屬福建省建築業協會,遵守福建省建築業協會章程,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住建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社團辦。
第五條 本會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號福建省住建廳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業務範圍:
(一)受政府委託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策建議。
(二)受政府委託參與國家或者地方有關行業技術與產品標準的制定;
(三)受政府委託制定行規行約並監督執行,開展行檢行評,促進質量監督工作;
(四)組織行業調查研究,反映企業訴求代表本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行業發展的相關建議;
(五)協助企業提高技術管理水平,拓展市場,促進企業發展;
(六)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以及產品推廣等活動;
(七)開展行業自律,協調會員單位與會員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八)按照福建省建築業協會有關規定開展國內外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
(九)承擔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和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從事建築智慧型化管理、設計、施工、檢測、產品供應、監理、質量監督、工程造價、大專院校、科研等有關單位,擁護本分會工作辦法,自願申請,經本分會批准,即可成為本分會的會員單位,成為本分會會員。
單位會員應指派代表一人與本分會經常取得聯繫;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分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是: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有參加本分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和優先取得本分會的書刊資料的權利;
(四)有在本分會刊物上發表論文、文章的權利;
(五)有獲得《閩江杯》(省優質建築智慧型工程獎)、省建築智慧型化先進企業、優秀經理、優秀項目經理的申報權和被推薦權;
(六)產品供應商有獲得優惠舉辦產品、技術介紹會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是:
(一)遵守本分會工作辦法,執行本分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分會的各項活動,承擔本分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參與本分會組織的建築智慧型化有關活動、積極參加研究、探討建築智慧型化專業中的有關問題,積極向本分會提出建築智慧型化行業發展的建議;
(四)自覺維護本分會的團結和聲譽;
(五)按規定標準自覺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並交回會員證。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工作辦法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審批,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入會,退會會員,臨時增補和更換個別理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結合本分會的實際情況,會員單位代表即為理事會理事,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會員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除本分會會長、秘書長為常務理事外,常務理事數量一般不超過理事數量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專家工作組和秘書組。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工作組是本分會的技術團隊,起著重要的參謀作用,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出席常務理事會,享有常務理事權利;秘書組主要負責組織協調行業管理、技術服務、信息交流等日常政務、事務,負責文秘、檔案及後勤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建築智慧型化業務領域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分會負責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書;
(四)審核本會工作計畫。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資助、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資助、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財務管理
(一)嚴格執行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
(二)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三)一般項目開支由會長審批,大項目開支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研究決定;
(四)每年財務開支情況應向常務理事會報告並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監督審查;
(五)本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工作辦法規定的活動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六)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作辦法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對本分會工作辦法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單位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修改的工作辦法、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終止前,須在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和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建築智慧型化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工作辦法經2011年1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工作辦法的解釋權屬本分會。
第三十九條 本工作辦法自福建省建築業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律公約
福建省建築智慧型化行業自律公約
為了保障我省建築智慧型化市場良性公平競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建築智慧型化行業健康發展,經協商自願制定《福建省建築智慧型化行業企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本公約適用於參加簽約、並在福建省內從事建築智慧型化工程的產品供應商和施工企業,本公約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自覺抵制資質掛靠、低於成本價惡性競爭、串標圍標、工程墊資和影響評標機構及評標專家公正性等不良行為。
第二條 自覺維護工程質量,反對偷工減料和銷售、使用假冒偽劣產品,根據契約要求,認真負責做好售後服務有關工作。
第三條 本公約由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建築智慧型化分會行業自律小組監督執行,自律小組對簽約單位和企業守約情況實行監督、接受會員單位與用戶的投訴,並將情況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第四條 所有簽約單位,願意自覺按本公約約束自己,決不違反本公約的規定。如發生違反本公約規定,願意接受有關部門的批評教育和相應處罰,並承諾支持分會對簽約者實施監督,不採取任何影響分會監督公正性的行動。
第五條 本公約經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建築智慧型化分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從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本公約實施細則另行規定。
第六條 本公約由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建築智慧型化分會負責解釋。
福建省建築業協會建築智慧型化分會
200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