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19日福建省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5月19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廈門市制定法規規定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5.19
- 實施時間:1994.05.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稱為條例、規定和辦法。凡對某一方面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規定的,稱為“條例”;對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規定的,稱為“規定”;對某項工作作比較具體規定的,稱為“辦法”。
第三條 法規生效後,在廈門經濟特區的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各辦事機構、全體公民和境外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執行。
第四條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依照《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制定、修改、廢止法規。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本規定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制定、修改、廢止法規。
第五條 制定法規的範圍: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需要制定的法規;
(二)為貫徹實施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規、決議、決定需要制定的法規;
(三)實施自由港某些政策需要制定的法規;
(四)改革開放需要制定的法規;
(五)開展對台、對外經濟文化科技等合作和交流需要制定的法規;
(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需要制定的其他法規。
第六條 制定法規的原則:
(一)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二)根據廈門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三)借鑑境內外地區和其它國家有益的經驗。
第二章 法規草案的起草
第七條 制定法規應當制定年度立法計畫:
(一)有權提出法規議案的機關,應當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下一年度制定法規的計畫。
(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其它專門委員會,編制全市的年度立法計畫草案,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審定。
年度立法計畫實施中,需要增減或者變更項目的,應當提前報主任會議批准。
第八條 本市各政黨、人民團體的市級單位、駐廈部隊師級以上單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有關法規的建議(以下簡稱立法建議)。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級人民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區級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議。
提出立法建議的內容應當包括:法規名稱、立法依據、立法宗旨和目的、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採取的法律對策、起草法規的單位、人員和提請審議的時間安排等。
立法建議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市法制局分別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計畫的意見,報主任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第九條 法規草案應當在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前,完成徵求意見和協調工作。
第十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在有關單位起草法規草案時,可以派員了解法規草案的起草和協調工作情況。
第三章 法規議案的提出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廈門海事法院、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法規議案。
第十二條 提出法規議案,必須由提出議案的機關審議通過,由主要負責人簽署,正式行文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由提案人共同簽署。
第十三條 提出法規議案,應當同時提交該法規草案、說明和依據的法律、政策及有關部門、單位對法規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及協調情況等有關資料。
第四章 法規草案的審議
第十四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和說明以及有關資料,應當按年度立法計畫確定的時間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第十五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法規草案進行初審。主任會議根據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審議意見,決定是否將該法規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認為法規草案在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前,需要修改的,可以要求提案人進行修改,也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同提案人修改。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法規草案時,提案人或者受委託單位的負責人應向常委會全體會議作關於法規草案的說明。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作審議意見的報告。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法規草案,可以分組審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提案人和有關起草人員,應當出席或者列席會議,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法規草案,可以經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也可以經兩次以上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法規草案時,有較大意見分歧的,可以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同意,暫不交付表決。該法規草案交由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提案人進一步研究修改,並將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說明,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繼續審議。
第二十條 法規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需要進行修改的,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組織修改,並將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說明。
主任會議根據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對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決定是否將修改的法規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並由該專門委員會向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作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第二十一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經全體會議審議後認為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可以將法規草案刊登在《廈門日報》上或者採用適當的方式,廣泛徵求意見。
第五章 法規的通過、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全體會議依法通過法規。
通過法規採用無記名表決方式。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法規草案,由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規由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並在市人大常委會《會刊》予以公布。
《廈門日報》是市人大常委會刊登法規的指定報紙,應當於法規通過之日起三日內全文登載。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法規的修改和廢止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規需要修改或廢止的,提案人應當提出法規修正案或廢止案,依照本規定有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規修正案或廢止案應當作出關於修改或廢止法規的決定,並予以公布。作出修改法規決定的,應當同時公布修改後的法規文本。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市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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