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漲價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是 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調整農村客運、計程車油價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2〕1 號),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交通運輸廳於2023年6月14日印發實施,執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漲價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4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 發文字號:閩財規〔2023〕9號
- 執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漲價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3〕9號
有關設區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交通與建設局,廈門港口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調整農村客運、計程車油價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2〕1號),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漲價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聯合制定了《福建省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漲價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6月14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漲價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調整農村客運、計程車油價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2〕1 號),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漲價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指“十四五”期間中央財政下達我省的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補貼資金漲價部分。本辦法所稱的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包括納入交通運輸部門管理的保障民眾出行的沿海和內河、湖區、庫區水路客運(即除水路旅遊客運以外的國內水路客運)。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按照“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的原則,劃分省與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在申報、審核、撥付、監督等環節做到職責分明、責任清晰。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組織預算績效管理,並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補貼資金支出活動監督和財政評價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補貼資金的部門預算管理,提出年度補貼資金分配初步方案,監督補貼資金的使用,設定補貼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加強結果套用。
第六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負責省級補貼資金的分解轉下達,牽頭組織預算績效管理,配契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年度考核自評。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省級補貼資金監督檢查和財政評價。
第七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制定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省級補貼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補貼資金分配方案,配契約級財政部門及時分解轉下達省級補貼資金,開展補貼資金年度考核自評,並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章 資金使用範圍及分配方式
第八條 補貼資金主要用於:
(一)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運營發展:包括新建客(渡)運船舶補貼、客(渡)運運營補貼等;
(二)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水路客運碼頭、陸島交通碼頭、渡口、候船室(亭)等新建、改建、維護及運營補貼,船舶岸基動態監控系統等建設補貼,水路客運碼頭安全檢查設施更新改造補貼等;
(三)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服務質量補貼:包括公司化運營管理補貼、水路客運實名制建設補貼、打造精品航線和交旅融合航線補貼、內河客運(地方海事)監管應急體系建設補貼等。
第九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範圍應根據省委和省政府、交通運輸部工作部署及時調整,合理確定年度資金使用範圍及資金金額。
第十條 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根據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發展情況考核結果(具體考核辦法見附屬檔案),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和年度資金安排計畫情況,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向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下達補貼資金。省交通運輸廳將根據省委和省政府、交通運輸部工作部署,適時調整考核辦法。
第四章 資金申請、下達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補貼資金考核辦法,對本轄區內上年度考核情況開展自評,自評報告及附屬檔案應在地市級政府網站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公示 5 個工作日後,於每年2 月底前將自評情況和證明材料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十二條 省交通運輸廳對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自評情況進行審核,可以採取審核紙質材料、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現場抽查、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審核,審核後的考核結果在省交通運輸廳網站公示 5 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覆核後的考核得分情況、本年度資金安排情況等,提出年度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會同省交通運輸廳按照預算管理程式有關規定,聯文將省級補貼資金及時下達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收到省級補貼資金檔案後30 日內,及時撥付補貼資金,並將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省財政廳、交通運輸廳。
第十六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應充分發揮補貼資金的引導作用,科學合理安排資金,單個項目補貼資金不超過1000萬元。按照《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的〈福建省交通運輸省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建〔2021〕40號)已獲得省級補助資金的項目不再重複補助。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做好本轄區的補貼資金年度考核自評工作,確保自評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管理機制,加強資金申請審核、撥付使用等全過程監督檢查,每年現場抽查比例不低於30%,3 年實現全覆蓋。現場檢查要素包括船舶、渡口、陸島交通碼頭、水路客運碼頭建設及運營情況等。全程資金管理及檢查材料應建立台賬,台賬保存期應不少於 5 年,做到實時查詢、有效追溯。
第十九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方向及時規範使用年度補貼資金,不得挪用。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要督促各縣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規範使用資金。對未按要求使用資金,或未及時使用造成資金滯留或被統籌的,取消下一年度補貼資格。
第二十條 省交通運輸廳、財政廳應對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的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在政策實施期內每個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至少抽查 1 次,可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開展檢查工作。項目單位應依法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並按計畫實施項目。
第二十一條 資金管理中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資金的,及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收回省財政外,應當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路客運碼頭,是指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為旅客提供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運輸服務的碼頭作業平台以及陸域客運站等配套建築、設施。
(二)渡口,是指經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的,在江海、湖泊、水庫等水域設在兩岸或者島嶼,專供渡船運輸人員、車輛、貨物的場所和設施,含所需的碼頭、水域及為運輸服務的其他設施。
(三)陸島交通碼頭,是指按照《福建省渡運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驗收合格,經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運營主體,且從事人員渡運的陸島交通碼頭。
第二十三條 《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的〈福建省交通運輸省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建〔2021〕40 號)中水路客運行業發展和結構調整補助規定,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水路運輸企業及其全資子公司的資金申請、考核、管理按照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職責執行,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聯文直接撥付企業。上述企業及廈門港口管理局實施行業管理的漳州地區島際和農村水路客運企業資金申請具體程式由省交通運輸廳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執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