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福建省婚慶行業創建於2014年6月27日,2017年7月,在福建福州金牛山網際網路產業園召開的換屆大會,選舉出了新一任的領導班子,其中林德斌全票榮任會長。
協會宗旨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婚慶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整合最佳化婚慶行業資源,發掘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婚俗文化,倡導婚慶文明新理念,推動婚慶產業發展。提高行業服務,規範行業行為,實現行業自律,保障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權益,提高行業水平,促進行業發展,為海峽兩岸婚慶產業發展搭建交流平台,積極發揮婚慶行業對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推動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1、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建立黨得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加強黨得領導、開展黨得工作。本會上級黨組織是中共福建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綜合委員會。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2、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變更、撤併或註銷時,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3、本會優先推薦社會組織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組織書記,並支持社會組織黨員管理層與黨組織得領導交叉任職;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4、 本會接受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1、學習和貫徹實施國家婚慶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倡導婚慶文明新理念,在政府和婚慶行業之間發揮橋樑作用,加強會員之間交流合作,提高婚慶行業的市場競爭力,共同努力打造婚慶行業產業鏈;
2、制訂福建省婚慶行業的行業標準和規範及婚慶行規行約,規範婚慶行業,提高行業自律性,指導、服務福建地區婚慶市場運作,倡導形成公平、公開、公正的良性競爭,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推動婚慶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3、開展文明、健康、時尚的婚慶禮儀、婚俗婚宴、婚介婚游的宣傳、心理諮詢及服務工作,舉辦具有導向性、示範性的婚慶活動或相關活動,倡導婚禮婚慶新模式;
4、維護婚慶行業和本會會員的我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本協會與其他組織之間涉及婚慶行業的重大事項,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本行業利益的意見或建議;
5、組織婚慶行業展覽、展示、展銷等活動,推介符合行業標準的婚慶產品,開展同行業或跨行業的學術、業務考察研討與交流合作,組織經驗交流,幫助會員單位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單位發展牽線搭橋;
6、組織開展婚慶婚俗文化資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宣傳推介福建婚慶婚俗文化特色,打造福建婚慶婚俗文化品牌;
7、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編撰相關培訓教材和書籍,開展婚慶行業的專業培訓,發掘行業優秀人才,加強隊伍整體建設,提高婚慶行業隊伍整體素質;
8、本會通過依法授權、政府委託等,開展行業統計分析、行業信息發布、價格協調等工作。開展婚慶行業的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及時把握婚慶行業發展的現狀,向政府反映婚慶禮儀業的情況和問題,為產業結構調整提出政策性建議;
9、 組織開展婚慶行業樹先進,創品牌宣傳推廣活動,推進婚慶行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單位會員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5、社會聲譽及徵信記錄良好;
6、為本會提供政策、資金、智力支持或其他支持。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會費,有本協會備案;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會員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及本行業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期限為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章 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和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過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具備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章程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章程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監事會職權
本會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協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監事會任期相應提前或順延。
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本團體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協會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及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及本團體其他會議;
(五)監督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向代表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八)本章程規定或協會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行使監督權方式
(一)列席本會各項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
(三)對理事或專門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質詢;
(四)對於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式或違背本團體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五)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六)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檔案;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開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本會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三分之二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予以追認。
監事免職
(一)不執行協會代表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七章 財產管理及使用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等法定滋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式
對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本章程經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本章程大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