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婚嫁禮儀協會

福建省婚嫁禮儀協會

福建省婚嫁禮儀協會(簡稱閩婚協),是由福建省服務於婚嫁禮儀服務業的企業及個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並經過福建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業務受福建省民政廳的指導。會員由婚禮策劃、婚紗攝影、婚紗禮服、攝影攝像、化妝主持、婚車花藝、喜餅喜糖、伴手禮等與婚嫁有關的團體、企業及服務於婚嫁禮儀的個人組成。協會於2015年12月16日在泉州華光學院成立,秘書處設在福州,地點為:福州市台江區工業路中央第五街1號樓21層211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婚嫁禮儀協會
  • 外文名:Fujian province marriage etiquette Association
  • 簡稱:閩婚協(MHX)
  • 地區:中國 福建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會員權利及義務,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相關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健康婚姻理念,發展婚禮創意文化,擴大海峽兩岸婚嫁禮儀業合作和交往,規範全省行業管理,加強自律,提升禮儀文化創意水平,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構建生態文明、和諧社會,實現全面小康生活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

1、執行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促進誠信自律;
2、執行國家婚慶服務標準情況,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利;
3、組織婚嫁服務從業人員在職學習,提高專業技能水平;
4、組織非贏利性公益活動,提升產業服務質量和公關影響力;
5、加強對台交流和合作,開展婚俗文化、婚禮創意互動;
6、促進與外省市協會交流與溝通,互相學習,取長補短;
7、舉辦海峽兩岸婚慶產業博覽會,促進兩岸四地婚嫁文化交流;
8、根據產業發展需要,開展各種有利於產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9、接送政府部門委託,主動承接政府購買社會服務。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團體組織活動的優先參與權;
(三)享受本團體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正當、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的權利。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辦理本團體委託的事項;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是經過福建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
本團體中文全稱為“福建省婚嫁禮儀協會”(英文譯名為:Fujian provincemarriage etiquetteAssociation)。簡稱為閩婚協(MHX)。
第二條 本團體系由福建省有志於婚嫁禮儀服務業有序、健康發展的單位和團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相關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健康婚姻理念,發展婚禮創意文化,擴大海峽兩岸婚嫁禮儀業合作和交往,規範全省行業管理,加強自律,提升禮儀文化創意水平,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構建生態文明、和諧社會,實現全面小康生活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社團接受福建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註冊地為福建省泉州市華光職業學院(地址:泉州台商投資區萬安路13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主要業務範圍:
1、執行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促進誠信自律;
2、執行國家婚慶服務標準情況,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利;
3、組織婚嫁服務從業人員在職學習,提高專業技能水平;
4、組織非贏利性公益活動,提升產業服務質量和公關影響力;
5、加強對台交流和合作,開展婚俗文化、婚禮創意互動;
6、促進與外省市協會交流與溝通,互相學習,取長補短;
7、舉辦海峽兩岸婚慶產業博覽會,促進兩岸四地婚嫁文化交流;
8、根據產業發展需要,開展各種有利於產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9、接送政府部門委託,主動承接政府購買社會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全省各地與本團體宗旨相同或類似的社會團體、從事與婚嫁禮儀服務相關的機構、單位、企業,經申請可以成為本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並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在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自願自覺參加本團體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按本團體規定繳納會員費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由本團體備案;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團體組織活動的優先參與權;
(三)享受本團體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正當、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辦理本團體委託的事項;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法亂紀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即為理事長、副理事長;
會長不在時,可授權常務副會長行使上述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獎勵、資助或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6日第一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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