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

《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經2015年7月18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2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國防教育機構與職責、國防教育內容與形式、國防教育保障、獎勵與處罰、附則6章35條,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8日福建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
  • 發布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7月18日
  • 公布時間:2015年7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1日
公告,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初步審查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頒布施行《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的公告
《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7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7月20日

條例

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防教育是使公民增強國家意識、憂患意識和國防觀念,掌握國防基本知識,學習必要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的全民性終身教育。
第三條國防教育應當面向全民,長期堅持,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國防教育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以下統稱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第六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建立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實行軍地共同召集制,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規劃和計畫,研究解決國防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
國防教育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定期例會、重大事項會商等工作制度。
第七條國防教育聯席會議下設的國防教育辦公室,負責國防教育日常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防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國防教育規劃和計畫;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國防教育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四)組織、承辦國防教育重大活動;
(五)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理論研究,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六)負責本級國防教育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事項。
國防教育辦公室設在本級軍事機關,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軍地合署辦公。
第八條駐閩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開展現役軍人的國防教育,協助和支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軍事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負責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
經批准向社會開放的軍營,應當在國慶節、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日等期間向社會開放;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其他時間向社會開放。
第九條文化宣傳、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社會宣傳的重要內容,督促新聞媒體加強國防教育宣傳陣地建設,組織做好國防和軍事題材的文學、藝術、影視作品的創作、演出、刊播和出版發行。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畫,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法律、法規列入公民普法規劃,加強國防法律、法規宣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知識列入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有關人員培訓內容。
人民防空、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國防教育。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區)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制定的國防教育計畫,組織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一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開展國防教育。
第三章國防教育內容與形式
第十三條開展國防教育,應當按照全民國防教育大綱的要求,針對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和時間,採取多種形式,分類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包括:國防理論、國防知識、國防歷史、國防法律法規、國防形勢與任務、國防技能等。
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應當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設定古田會議精神、船政文化等具有本省特色的國防教育內容。
第十五條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
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自治性組織的負責人,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學生為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其他公民為國防教育的普及對象。
接受普及教育的對象應當學習國防歷史、國防常識、國防形勢與任務、國防法律法規等內容。
接受重點教育的對象除接受普及教育的內容外,還應當學習國防理論、國防經濟、國防科技和武裝力量建設等內容,並掌握一定的軍事技能。
第十六條國防教育應當積極運用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形式,並充分發揮國防教育基地等場所的實地教學作用。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把國防教育納入年度學習計畫,結合在職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採取形勢報告、理論授課和經常性教育等形式進行。
從事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教育、軍事設施保護等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門國防知識和技能。
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畫,設定國防教育課程。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並帶頭接受國防教育,參加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國小和初級中學採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思想品德教育與養成教育相結合等形式開展國防教育。有條件的學校還可以通過組建少年軍校、組織軍事夏令營、聘請校外輔導員等形式開展國防教育。接受國防教育的情況,應當記入學生成長記錄。
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開設國防教育教學課,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學生接受國防教育情況應當進行考勤登記,軍事訓練情況應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高等學校應當設定國防教育課程,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對學生進行全面系統的國防教育。學生學習情況應當進行考勤考核,軍事訓練情況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駐地部隊和軍事機關應當依法為當地學生軍事訓練選派軍事教員,提供便利條件。
學校和承擔學生軍事訓練的駐地部隊、軍事機關,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的學生生理、心理特點,共同制定軍事訓練的安全預案,加強安全保障。
第二十條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結合政治教育、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徵兵教育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等形式進行。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軍事技能訓練,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畫,結合企業管理、企業文化建設等,採取多種形式對職工開展國防教育。
企業職工參加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按照正常出勤對待。
第二十二條全民國防教育日所在周為全省國防教育宣傳周。國防教育宣傳周期間,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國防形勢報告會、國防知識競賽、參觀國防教育基地、組織軍事體驗活動等形式,集中開展國防教育宣傳活動。
第四章國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對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財政預算中予以保障。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學校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所需的經費,納入學校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資產,支持國防教育事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資產,由國防教育基金組織或者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依法管理。
鼓勵開展國防教育志願者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並為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經依法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為省級國防教育基地。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參照有關規定,命名本級國防教育基地。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免費開放,在國慶節、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宣傳周期間向社會免費開放。
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託現有的公園,建設國防教育主題公園。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國防教育場館,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第二十六條省國防教育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民國防教育大綱和有關規定,組織編寫針對不同對象的國防教育基礎知識教材。
其他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編寫國防教育知識讀本,用於輔助和補充國防教育教材。
第二十七條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政府網站等主要媒體,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刊播國防教育公益廣告,普及國防知識。
第二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國家國防教育課程教學任務,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國防教育教師;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國防教育教師;國小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二十九條省、設區的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從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幹部、宣傳理論工作者和院校教師中,聘請國防教育兼職教員和組建國防教育講師團,為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提供師資保障。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國防教育工作績效應當納入評選文明單位、文明學校、文明社區、文明村鎮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創建雙擁模範城市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接受國防教育的重點教育對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在國防教育活動中或者利用國防教育名義亂收費的,由價格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拒不改正的,處以非法收入一倍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的必要性
1992年4月18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條例》施行至今已有22年。《條例》頒布施行以來,我省國防教育活動開展得有聲有色、生動活潑,產生了較強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各級領導幹部和全社會的國防意識不斷增強,學校國防教育質量不斷提高,社會國防教育的覆蓋面日益擴大,促進了我省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但是,近年來國防教育工作面臨的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條例》的施行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國防教育法》,《全民國防教育大綱》相繼頒布施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也出台施行了一系列關於國防教育的政策檔案,《條例》一些規定需要與上位法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相銜接。二是,《條例》的一些規定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需要,有待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三是,我省地處主要戰略方向的第一線、最前沿,區位特殊、地位重要、責任重大,國防教育任務十分繁重。修訂《條例》,既是健全完善國防教育法規體系,推動國防教育法制化規範化的迫切需要,也是著眼福建特殊區位要求,加快推進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為保持法制統一,保障國防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國防建設,修訂《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修訂草案)》主要修訂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國防教育機構設定的問題
目前,國家本級取消了原有的國防教育委員會,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領導下設立國防教育辦公室,辦公地點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辦公廳。我省也早在2004年就取消了國防教育委員會,成立了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和國防教育辦公室,省本級和各設區市國防教育辦公室設在軍事機關(省軍區和軍分區),縣級國防教育辦公室基本上設在本級宣傳部門。為理順關係、協調開展工作,根據《國防教育法》和省委、省政府、省軍區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12〕6號)關於國防教育機構的有關規定,《條例(修訂草案)》第七條規定,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建立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實行軍地共同召集制;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國防教育聯席會議下設的國防教育辦公室,負責國防教育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國防教育辦公室設在本級軍事機關,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軍地合署辦公。同時,第十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根據縣(市、區)國防教育聯席會議制定的國防教育計畫,組織轄區內公民開展國防教育。
(二)關於國防教育職責的問題
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軍地齊抓共管、合力完成。為明確職責分工,形成軍地合力,依據《國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意見》(中發〔2011〕8號)和省委、省政府、省軍區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國防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12〕6號)的有關規定,《條例(修訂草案)》分別明確了各級政府、國防教育機構、各相關單位的職責:
一是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職責。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以下統稱軍事機關)協助和支持本級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二是明確了國防教育機構的職責。明確了聯席會議的職責,第七條規定,國防教育聯席會議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規劃和計畫,研究解決國防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國防教育聯席會議應當建立健全定期例會、重大事項會商等工作制度。明確了國防教育辦公室的職責,第八條規定,國防教育辦公室負責國防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宣傳貫徹國防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並具體實施國防教育規劃和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對國防教育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等六項主要職責。
三是明確了各相關單位的職責。國防教育涉及社會各界,各相關單位的支持配合至關重要。為此,第九條重點對教育行政部門、文化、新聞出版廣電、民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等單位和有特殊要求的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部門的職責分別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各級軍事機關、駐閩部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第十一條),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第十二條),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第十三條)等的國防教育職責也作了相應規定,為軍地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提供法規依據。
(三)關於國防教育內容與方式的問題
《國防教育法》和《全民國防教育大綱》規定國防教育按照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兩個層次進行,為此,《條例(修訂草案)》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採取各種方式方法,分類組織實施。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國防教育的重點教育對象和普及教育對象以及教育的內容。第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基層民眾自治性組織和企業單位的負責人,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學生為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其他公民為國防教育的普及對象。接受普及教育的對象應當學習國防歷史、國防常識、國防形勢、國防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基本知識。接受重點教育的對象除接受普及教育的內容外,還應當學習國防理論、國防經濟、國防科技和武裝力量建設等知識,並掌握一定的軍事技能。
二是規定了開展國防教育的方式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展國防教育的方式。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中堅和骨幹,為此,《條例(修訂草案)》把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擺在突出位置,第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把國防教育納入年度學習計畫,結合在職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採取形勢報告、理論授課和經常性教育等形式進行。同時規定,從事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國防教育、軍事設施保護等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應當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門國防知識和技能。為強調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並帶頭接受國防教育,參加國防教育活動。
2.對青少年學生開展國防教育的方式。《條例(修訂草案)》將青少年學生分為國小和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含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普通高等學校三個層次,分別規定了開展國防教育的方式和具體要求,第十九條規定,國小和初級中學採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思想品德教育與養成教育相結合等方式開展國防教育。有條件的學校還可以通過組建少年軍校、組織軍事夏令營、聘請校外輔導員等形式開展國防教育。接受國防教育的情況,應當記入學生成長記錄。高級中學(含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開設國防教育教學課,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學生接受國防教育情況應當進行考勤登記,軍事訓練成績應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普通高等學校應當設定國防教育課程,開展學生軍事訓練,對學生進行全面系統的國防教育。學生學習情況應當進行嚴格的考勤考核,軍事訓練成績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3.規定了民兵、預備役人員開展國防教育的方式。《條例(修訂草案)》按照貼近任務實際,便於工作開展的原則,第二十條規定,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結合政治教育、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徵兵教育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等形式實施。
4.規定了企業開展國防教育的方式。為提高企業職工參加國防教育的積極性,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畫,結合企業管理、企業文化建設等,採取多種形式對職工開展國防教育。企業職工參加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按照正常出勤對待。
同時,為營造良好社會氛圍,《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全民國防教育日所在周為全省國防教育宣傳周。國防教育宣傳周期間應當集中開展國防教育宣傳活動。
(四)關於國防教育保障的問題
針對一些地方的國防教育經費保障不足、師資力量薄弱、教材短缺等問題,《條例(修訂草案)》從人、財、物、場所等方面明確了國防教育的保障措施。
一是關於經費保障。經費問題事關國防教育落實質量和長遠發展,也是工作實際中反映較集中的現實問題。為此,根據《國防教育法》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對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財政預算中予以保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企業開展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學校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所需的經費,納入學校預算管理。
二是關於國防教育基地建設。國防教育基地是開展國防教育的重要場所。2007年以來,省政府先後2次命名118個省級國防教育基地,其中10個基地還被命名為國家國防教育示範基地,全省各類國防教育基地年接待參觀民眾2000多萬人次,在國防教育活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各市、縣(區)政府也根據需要命名了一批本級的國防教育基地。為此,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並為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符合國防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參照有關規定,命名本級國防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免費開放,在國慶節、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宣傳周向社會免費開放。
三是關於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欄目。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政府網站等是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的重要陣地,為此,第二十七條規定,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政府網站等主要媒體,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刊播國防教育公益廣告,普及國防知識。
四是關於國防教育師資力量。目前,我省各高校均配備了軍事理論(國防教育)專職教師,高中學校(含相當於高中的學校)大多配備了國防教育專兼職教師,多數國小和國中採取外請輔導員的辦法開展國防教育。各設區市均組建了規模不等的國防教育講師團,收到了良好的國防教育效果。為此,第二十八條規定,根據國家國防教育課程教學任務,普通高等學校應當配備相應數量的國防教育教師;高級中學應當配備專兼職的國防教育教師;國小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第二十九條規定,省、設區的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從院校教師、宣傳理論工作者、轉業復退軍人、離退休幹部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駐軍現役官兵中,聘請國防教育兼職教員,組成國防教育講師團,為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提供師資保障。
五是將國防教育績效納入考核。為保證國防教育工作落到實處,第三十條規定,國防教育工作績效應當納入評選文明單位、文明掛區、文明村鎮和創建雙擁模範城市的考核內容。
(五)關於法律責任的問題
為了促進《條例》的貫徹落實,保證國防教育的順利開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分別對拒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挪用、剋扣國防教育經費,侵占、破壞國防教育基地設施、損毀展品,擾亂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秩序等行為,以及負責國防教育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有利於保障國防教育依法有序開展。
《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修訂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5年3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
會後,法工委匯總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修改。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省人大網站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工委赴寧德市進行立法調研考察,徵求市、區人大常委會,軍分區、人武部,市直相關部門,鄉、鎮政府,當地大、中、國小校和省、市、區人大代表的意見;7月1日召開了有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省直相關部門和福州市部分中學參加的論證會。7月3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三十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二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教育機構開展國防教育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黨校、行政學院等教育機構應當發揮優勢,做好國家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為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增加規定:“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畫,設定國防教育課程”,作為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七條第三款。
二、關於學生軍訓問題
調研中,有的學校提出,學生軍事訓練需要高素質的教員來提高軍事訓練質量,希望條例增加這方面的規定。為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增加規定:“駐地部隊和軍事機關應當依法為當地學生軍事訓練選派軍事教員,提供便利條件”,作為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九條第四款。
三、關於普及教育對象的國防教育形式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條例應當對其他普及對象接受國防教育的形式作出規定。為此,建議增加規定:“其他普及對象的國防教育可以結合徵兵教育、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等形式進行”,作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條。
四、關於國防教育場所建設問題
有的委員提出,依託現有公園建設國防教育主題公園更具可操作性。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五款修改為:“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託現有的公園,建設國防教育主題公園,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國防教育場館,開展國防教育活動”,作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六條第五款。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還對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的調整,在此不一一說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初步審查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已經2014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3月25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受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內司工委對修訂草案進行初步審查。6月份,內司工委赴漳州、龍巖2個設區市及龍海、新羅2個市(區)調研,聽取了有關單位的意見,並徵求了省軍區、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在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內司工委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現將初步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自1992年4月18日實施以來,對於保障我省國防教育的順利開展,增強全民國防觀念,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該條例已經施行20多年,我省國防教育工作的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我省地處東南沿海,戰略位置重要,責任重大,為應對新時期國防戰略調整,提高全民國防意識,我省在國防教育實踐中探索和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辦法,並形成一些具有福建特色的管理制度,有必要將這些制度上升為地方性法規。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全民國防教育大綱》相繼頒布出台,國家和省里也出台施行了一系列關於國防教育的政策檔案,如何按照國家上位法的要求,進一步規範和提升國防教育工作,也是當前亟需研究解決的問題。因此,根據新時期國防發展要求,加強對公民的國防教育,從我省實際出發對國防教育條例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在調研中,設區的市、縣(市、區)和省直有關單位對修訂草案所規定的制度內容未提出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和建議。我委經過認真的研究論證,認為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符合國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立法精神,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結構比較合理,主要制度設計和內容切實可行,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但是,修訂草案中的一些文字仍需進一步修改,比如,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三款中提到“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表述為“轉業退伍軍人”,第二十九條中表述為“轉業復退軍人”,建議予以統一表述,以免產生歧義;第九條第六款中最後一個“有關”重複,建議予以刪除;第二十八條中“專兼職的國防教育教師”,建議表述為“專職或者兼職的國防教育教師”,等等,建議委員們審議時斟酌研究。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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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18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將於9月1日起實施。根據條例規定,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負責人,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學生為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其他公民為國防教育的普及對象。接受普及教育的對象應學習國防歷史、國防常識、國防形勢與任務、國防法律法規等內容。接受重點教育的對象除接受普及教育的內容外,還應學習國防理論、國防經濟、國防科技和武裝力量建設等內容,並掌握一定的軍事技能。
2007年以來,省政府先後2次命名118個省級國防教育基地,其中10個基地還被命名為國家國防教育示範基地。條例規定,國防教育基地應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免費開放,在國慶節、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宣傳周期間向社會免費開放。據了解,全民國防教育日為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六,我省的全省國防教育宣傳周為全民國防教育日所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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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防教育條例》於7月18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將於9月1日起實施。昨日,記者將這部新修訂的條例與1992年版的舊條例進行對比,發現有不少亮點。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負責人,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學生等九類人員為國防教育重點對象。記者發現,與舊條例相比,國防教育重點對象中的國家機關幹部”變為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增加了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負責人和各級各類學校教師,此外,學生類型也不再限於高等院校、各類中等學校學生
條例明確:國防教育基地應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免費開放,在國慶節、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宣傳周(福建省為每年9月第三個星期六全民國防教育日所在周)期間向社會免費開放。條例要求,有針對性地設定古田會議精神、船政文化等具有本省特色的國防教育內容。
與此同時,條例規定,國小和國中開展國防教育情況,將記入學生成長記錄。對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高等學校應開設國防教育教學課程,學生軍事訓練情況應記入學籍檔案。
此外,對在國防教育活動中或利用國防教育名義亂收費的,條例要求限期退還或處以非法收入1倍的罰款或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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