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郵政局網公布《福建省促進快遞行業發展辦法》。該《辦法》經2015年1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辦法》分總則、支持措施、快遞服務、快遞安全、閩台快遞合作、法律責任、附則7章40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促進快遞行業發展辦法
- 發布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通過時間:2015年1月1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日
修改決定,基本信息,辦法,修訂的條例,
修改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促進快遞行業發展辦法〉的決定》已經2017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于偉國
2017年5月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促進快遞行業發展辦法》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福建省促進快遞行業發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依法委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在其轄區實施快遞市場監督管理,開展行政執法等。”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採取加盟制經營的品牌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其加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加盟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品牌快遞企業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快遞企業可以委託連鎖商業機構等第三方代辦快件收投服務。委託人應當與被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快件收投服務規範和快件損失的賠償責任等;第三方代辦快件收寄的,應當建立並執行實名收寄和收寄驗視制度。”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郵件快件實名收寄信息系統,公安、國家安全和財政等部門應當對實名收寄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等給予支持。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實現寄遞安全監管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五、將原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完整填寫快遞運單,按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遵守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實名收寄和收寄驗視制度,收寄快件時應當依照規定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當場開封驗視交寄物品,使用實名收寄信息系統對寄件人身份和交寄物品進行信息登記。對寄件人不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交寄快件的,快遞企業不予收寄。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犯罪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將原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快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技能的人員對快件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七、將原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寄件人不遵守關於實名收寄和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快遞企業未使用實名收寄信息系統對寄件人身份和交寄物品進行信息登記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安排具備專門技能的人員對快件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促進快遞行業發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基本信息
2015年1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福建省促進快遞行業發展辦法》。
辦法
福建省促進快遞行業發展辦法
(2015年1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快遞行業健康發展,加強對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快遞渠道安全暢通,保護企業和用戶合法權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快遞業務、使用快遞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快遞行業發展。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快遞市場監管體系,促進快遞企業規範化運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家安全、交通運輸、經信、建設、商務、規劃、工商、稅務、海關、檢驗檢疫、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共同做好快遞市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六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快遞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行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快遞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障快遞服務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應當將快遞服務網點納入社區服務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並應當規劃安排快遞服務所需的停車和裝卸用地。
支持快遞企業利用工業企業舊廠房、倉庫和存量土地資源建設快件處理中心,項目建設用地享受工業用地政策。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服務納入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支持快遞企業在農村設定快遞服務網點或者利用村郵站、農村超市、農家店等開展農業生產資料、生活消費品和農副產品等寄遞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和鼓勵措施,支持快遞行業與電子商務、製造業等關聯產業構建合作發展平台,促進快遞行業與電子商務、製造業等關聯產業有機融合和聯動發展。
第十條 鼓勵快遞企業整合資源,與民航、鐵路、公路等運輸行業聯動發展。機場、車站、口岸等單位應當支持快遞企業建設快件集中處理場所,提供快速配載、裝卸、交接等服務。安檢機構應當對快件實行分類管理、優先查驗,提高檢驗效率,確保快件傳遞暢通。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培訓納入管理,對通過社會化考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郵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從事快遞業務的車輛,在其收寄、投遞快件時,依法提供城區通行和臨時停車的便利。從事快遞運輸業務的車輛應當由郵政管理部門核准噴塗統一快遞專用標誌,專用標誌式樣由省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支持快遞企業依法使用非機動車收投快件。鼓勵快遞企業購置新能源汽車作為城市快件運輸和收投服務工具,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優惠。
第十三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高等院校等應當為快遞企業收寄和投遞快件提供通行、臨時停車、代收、保管等便利服務。
鼓勵通過設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務點、設定自助服務終端等形式,為快件收寄和投遞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四條 鼓勵快遞企業的總部、區域總部、分撥中心或者呼叫中心等落戶本省,按照規定享受本省總部經濟的相關政策。
第三章 快遞服務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收寄快件時,應當要求寄件人如實完整填寫快遞運單,應當明確提示寄件人選擇保價業務或者保險業務,並告知其權利義務;
(二)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處理快件;
(三)根據業務處理流程,及時準確將快件流轉信息上傳網路,並向用戶提供電話或者網路等查詢渠道,方便用戶跟蹤查詢快件流轉情況;
(四)快遞企業收派員收寄和投遞快件時應當統一穿著具有本企業標識的服裝,並佩戴工號牌或胸卡。
第十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採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快件。快遞企業應當對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費投遞。
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的,經徵得收件人同意,可以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收。
第十七條 快遞企業可以委託連鎖商業機構等第三方代辦快件收投服務,委託人應當與被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快件收投服務規範和快件損失的賠償責任等。
第十八條 快遞企業投遞快件,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快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註明為易碎品或者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收派員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
對於網路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快遞企業應當與寄件人在契約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並提供符契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後,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簽字確認。
驗收過程中,發現快件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等異常情況的,收派員應當在快遞運單上註明情況,並由收派員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共同簽字。
第十九條 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信息安全,防止用戶信息泄露、丟失。快遞運單的實物和電子數據檔案保存應當符合快遞服務國家標準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期滿後,應當按照規定集中銷毀。
第二十一條 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快遞企業投訴。快遞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因快遞企業逾期未處理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用戶可以依法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用戶的申訴,並自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覆。快遞企業應當積極配合郵政管理部門處理用戶的申訴。
第四章 快遞安全
第二十二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收寄快件時應噹噹場驗視交寄物品,檢查是否屬於國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是否與快遞運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用戶拒絕驗視或者拒絕如實填寫快遞運單的,快遞企業不予收寄。
第二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環節實行安全監控和信息化管理,實現對快件的全程跟蹤和實時查詢,防止快件在寄遞過程中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監控設備應當全天24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不少於30天,並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
第二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和措施,建立隱患排查、登記、報告、整改管理制度,加強安全防範和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五條 快遞企業在許可的經營區域範圍內,設定用於快件臨時配載、裝卸、理貨、保管等內部配套作業的小型臨時中轉場所,且不對外開展現場收件或者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應當在設定之日起20日內,報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5日內抄告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毀棄、倒賣、盜竊、私自開拆或者違法扣留用戶快件;
(二)非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
(一)違反規定寄遞國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以圍堵、攔截、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快遞服務場所正常秩序的;
(三)倒賣、盜竊、私自開拆或者違法扣留用戶快件的;
(四)非法出售用戶快遞服務信息的;
(五)其他影響快遞服務安全和用戶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配合,妥善處置快遞行業突發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依法對有關企業或者個人作出處理。
第五章 閩台快遞合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發展閩台快遞服務合作,支持快遞企業服務閩台電子商務、金融、保險、旅遊等經貿和文化交往。
第三十條 支持閩台快遞合作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兩岸快件交換、包裹處理等功能,支持通過閩台通道發展跨境快遞業務。
支持開闢閩台快件通關綠色通道,完善閩台快件通關環境,創新快件通關監管模式,簡化報檢程式,實現閩台口岸關檢互認。
第三十一條 支持在本省台商投資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對台合作區域拓展快遞服務業務。
第三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快遞企業開展對台直航包機,擴大兩岸快件運輸直航範圍,支持擴大對台海運快件業務範圍,增強閩台快遞服務時效性。
第三十三條 鼓勵閩台快遞企業相互合作,支持閩台之間相互設立快遞企業或者快遞企業分支機構。
支持閩台快遞企業、快遞行業協會建立定期聯絡協調機制,推動同業人員定期對話、互訪交流和業務合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快遞企業未按照要求保管和銷毀快遞運單的實物和電子數據檔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處理用戶投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快遞企業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實行安全監控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郵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其違法信息,並納入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供單位和個人查詢。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15年1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51號令發布,根據2017年5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福建省促進快遞行業發展辦法〉的決定》進行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快遞行業健康發展,加強對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快遞渠道安全暢通,保護企業和用戶合法權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快遞業務、使用快遞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快遞行業發展。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快遞市場監管體系,促進快遞企業規範化運作。
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依法委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在其轄區實施快遞市場監督管理,開展行政執法等。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家安全、交通運輸、經信、建設、商務、規劃、工商、稅務、海關、檢驗檢疫、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共同做好快遞市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採取加盟制經營的品牌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其加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加盟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品牌快遞企業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快遞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快遞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行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快遞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障快遞服務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應當將快遞服務網點納入社區服務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並應當規劃安排快遞服務所需的停車和裝卸用地。
支持快遞企業利用工業企業舊廠房、倉庫和存量土地資源建設快件處理中心,項目建設用地享受工業用地政策。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服務納入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支持快遞企業在農村設定快遞服務網點或者利用村郵站、農村超市、農家店等開展農業生產資料、生活消費品和農副產品等寄遞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和鼓勵措施,支持快遞行業與電子商務、製造業等關聯產業構建合作發展平台,促進快遞行業與電子商務、製造業等關聯產業有機融合和聯動發展。
第十條 鼓勵快遞企業整合資源,與民航、鐵路、公路等運輸行業聯動發展。機場、車站、口岸等單位應當支持快遞企業建設快件集中處理場所,提供快速配載、裝卸、交接等服務。安檢機構應當對快件實行分類管理、優先查驗,提高檢驗效率,確保快件傳遞暢通。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培訓納入管理,對通過社會化考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郵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從事快遞業務的車輛,在其收寄、投遞快件時,依法提供城區通行和臨時停車的便利。從事快遞運輸業務的車輛應當由郵政管理部門核准噴塗統一快遞專用標誌,專用標誌式樣由省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支持快遞企業依法使用非機動車收投快件。鼓勵快遞企業購置新能源汽車作為城市快件運輸和收投服務工具,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優惠。
第十三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高等院校等應當為快遞企業收寄和投遞快件提供通行、臨時停車、代收、保管等便利服務。
鼓勵通過設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務點、設定自助服務終端等形式,為快件收寄和投遞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十四條 鼓勵快遞企業的總部、區域總部、分撥中心或者呼叫中心等落戶本省,按照規定享受本省總部經濟的相關政策。
第三章 快遞服務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收寄快件時,應當要求寄件人如實完整填寫快遞運單,應當明確提示寄件人選擇保價業務或者保險業務,並告知其權利義務;
(二)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處理快件;
(三)根據業務處理流程,及時準確將快件流轉信息上傳網路,並向用戶提供電話或者網路等查詢渠道,方便用戶跟蹤查詢快件流轉情況;
(四)快遞企業收派員收寄和投遞快件時應當統一穿著具有本企業標識的服裝,並佩戴工號牌或胸卡。
第十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採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快件。快遞企業應當對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費投遞。
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的,經徵得收件人同意,可以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收。
第十七條 快遞企業可以委託連鎖商業機構等第三方代辦快件收投服務。委託人應當與被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快件收投服務規範和快件損失的賠償責任等;第三方代辦快件收寄的,應當建立並執行實名收寄和收寄驗視制度。
第十八條 快遞企業投遞快件,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快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註明為易碎品或者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收派員應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
對於網路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快遞企業應當與寄件人在契約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並提供符契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後,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簽字確認。
驗收過程中,發現快件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等異常情況的,收派員應當在快遞運單上註明情況,並由收派員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共同簽字。
第十九條 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實物及電子數據檔案管理制度,採取技術措施確保用戶信息安全,防止用戶信息泄露、丟失。快遞運單及其電子數據檔案保存應當符合快遞服務國家標準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期滿後,應當按照規定集中銷毀。
第二十一條 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快遞企業投訴。快遞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因快遞企業逾期未處理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用戶可以依法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用戶的申訴,並自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覆。快遞企業應當積極配合郵政管理部門處理用戶的申訴。
第四章 快遞安全
第二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郵件快件實名收寄信息系統,公安、國家安全和財政等部門應當對實名收寄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等給予支持。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實現寄遞安全監管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二十三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完整填寫快遞運單,按規定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遵守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實名收寄和收寄驗視制度,收寄快件時應當依照規定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當場開封驗視交寄物品,使用實名收寄信息系統對寄件人身份和交寄物品進行信息登記。對寄件人不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交寄快件的,快遞企業不予收寄。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及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犯罪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環節實行安全監控和信息化管理,實現對快件的全程跟蹤和實時查詢,防止快件在寄遞過程中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監控設備應當全天24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不少於30天,並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
第二十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和措施,建立隱患排查、登記、報告、整改管理制度,加強安全防範和隱患排查治理。
快遞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技能的人員對快件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 快遞企業在許可的經營區域範圍內,設定用於快件臨時配載、裝卸、理貨、保管等內部配套作業的小型臨時中轉場所,且不對外開展現場收件或者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應當在設定之日起20日內,報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備案之日起5日內抄告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毀棄、倒賣、盜竊、私自開拆或者違法扣留用戶快件;
(二)非法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
(一)違反規定寄遞國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以圍堵、攔截、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快遞服務場所正常秩序的;
(三)倒賣、盜竊、私自開拆或者違法扣留用戶快件的;
(四)非法出售用戶快遞服務信息的;
(五)其他影響快遞服務安全和用戶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配合,妥善處置快遞行業突發事件,查明事件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依法對有關企業或者個人作出處理。
第五章 閩台快遞合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發展閩台快遞服務合作,支持快遞企業服務閩台電子商務、金融、保險、旅遊等經貿和文化交往。
第三十一條 支持閩台快遞合作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兩岸快件交換、包裹處理等功能,支持通過閩台通道發展跨境快遞業務。
支持開闢閩台快件通關綠色通道,完善閩台快件通關環境,創新快件通關監管模式,簡化報檢程式,實現閩台口岸關檢互認。
第三十二條 支持在本省台商投資區、台灣農民創業園等對台合作區域拓展快遞服務業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快遞企業開展對台直航包機,擴大兩岸快件運輸直航範圍,支持擴大對台海運快件業務範圍,增強閩台快遞服務時效性。
第三十四條 鼓勵閩台快遞企業相互合作,支持閩台之間相互設立快遞企業或者快遞企業分支機構。
支持閩台快遞企業、快遞行業協會建立定期聯絡協調機制,推動同業人員定期對話、互訪交流和業務合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快遞企業未按照要求保管和銷毀快遞運單的實物和電子數據檔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處理用戶投訴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寄件人不遵守關於實名收寄和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快遞企業未使用實名收寄信息系統對寄件人身份和交寄物品進行信息登記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實行安全監控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安排具備專門技能的人員對快件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郵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其違法信息,並納入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供單位和個人查詢。
第四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