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是2008年4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
- 發布方:莆田市人民政府
- 關於:土地礦產
- 文字:閩政文104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
土地礦產
閩政文104號
法規內容
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國土資函〔2008〕65號),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設用地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具體批覆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將農村集體農用地38.9113公頃(其中耕地37.7113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並辦理征地手續,另徵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8.3534公頃、未利用地0.32公頃;同意將國有農用地3.5867公頃(均為耕地)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國有建設用地2.2333公頃、未利用地5.5731公頃。
以上總計批准建設用地58.9778公頃,劃撥給莆田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作為莆田市荔港大道工程建設用地。
二、同意呈報的徵收土地方案。莆田市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征地批覆檔案10日內,按照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發布公告並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民眾的生產、生活安置工作,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維護社會穩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其中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征地管理費按規定繳納。
三、項目業主必須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當地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落實補充耕地方案,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補充41.3公頃耕地的任務並保證質量。省國土資源廳要對補充耕地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國土資源部備查。
四、莆田市國土資源局要對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征地批後實施情況,按照反饋制度的要求報國土資源部。
五、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由莆田市人民政府負責辦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實施徵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檔案自動失效。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