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廈門東孚油庫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廈門東孚油庫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 福建省人民政府,閩政文〔2009〕33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廈門東孚油庫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9-10-23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檔案來源福建省
  • 發布文號:閩政文〔2009〕335 號
批覆全文
廈門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廈門東孚油庫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國土資函〔2009〕1126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上報的廈門東孚油庫工程建設用地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具體批覆如下:
一、同意廈門市海滄區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6.8981公頃(其中基本農田6.0561公頃,含耕地4.4295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並辦理征地手續,由當地人民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作為廈門東孚油庫工程建設用地。
二、同意呈報的徵收土地方案。廈門市人民政府應按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發布公告並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民眾的生產、生活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維護社會穩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其中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 要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征地管理費按規定繳納。
三、項目業主必須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發任務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年度土地開發整理任務統籌安排各地落實。
四、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要對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征地批後實施情況,按照反饋制度的要求報國土資源部。
五、廈門市人民政府必須依法辦理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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