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4年11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實施意見》。
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實施意見
閩政〔2014〕56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
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
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九屆十次、十一次全會部署要求,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堅持放管並重,實行寬進嚴管,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把該放的權力放開放到位,降低準入門檻,促進就業創業,提高工作效率。
依法監管。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場監管職能,法不禁止的,市場主體即可為;法未授權的,政府部門不能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推進市場監管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建設法治化市場環境。
公正透明。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政府監管標準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權責一致。科學劃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市場監管職責;法有規定的,政府部門必須為。建立健全監管制度,落實市場主體行為規範責任、部門市場監管責任和屬地政府領導責任。
社會共治。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範作用、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實現社會共同治理,推動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
(三)總體目標
立足於促進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爭,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加快形成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體制比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場監管體系。
二、放寬市場準入
凡是市場主體基於自願的投資經營和民商事行為,只要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進入的領域,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進入。
(四)改革市場準入制度。鞏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成果,大力減少前置審批,落實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省工商局、省編辦牽頭負責)。簡化手續,縮短時限,積極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完善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改革外商投資審批管理制度;除國家規定必須保留核准的項目外,外商投資項目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牽頭負責)。
(五)大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投資審批、生產經營活動審批、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評比達標表彰、評估等,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以及省政府規定的程式設定;凡違反規定程式設定的一律取消(省編辦、省法制辦、省人社廳牽頭負責)。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省物價局牽頭負責)。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要嚴格限定在控制危險、配置有限公共資源和提供特定信譽、身份、證明等事項,並按法定程式設定(省法制辦、省編辦牽頭負責)。對現有行政審批前置環節的技術審查、評估、鑑證、諮詢等有償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儘快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要規範時限和收費,並向社會公示(省編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務中心和網上辦事大廳,集中辦理行政審批,實行一個部門一個視窗對外,一級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務,減少環節,提高效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六)禁止變相審批。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式;嚴禁以備案、登記、註冊、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嚴禁借實施行政審批變相收費或者違法設定收費項目;嚴禁將屬於行政審批的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搞變相審批、有償服務;嚴禁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名,變相恢復、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省編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法制辦、其他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七)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全面清理各級政府和部門發布的涉及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範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實行優惠政策招商的行為,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對外地產品或者服務設定歧視性準入條件及收費項目、規定歧視性價格及購買指定的產品、服務等行為(省法制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物價局牽頭負責)。對公用事業和重要公共基礎設施領域實行PPP等公私合營方式,完善競爭機制,放開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性業務(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牽頭負責)。
(八)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市場主體,達不到節能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工程質量等強制性標準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予以取締,吊銷相關證照(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嚴格執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企業破產制度,最佳化破產重整、和解、託管、清算等規則和程式,強化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義務,推行競爭性選任破產管理人的辦法,探索對資產數額不大、經營地域不廣或者特定小微企業實行簡易破產程式(福建證監局、省法制辦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簡化和完善企業註銷流程,試行對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以及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註銷程式(省工商局負責)。嚴格執行金融、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新聞出版等領域違法人員從業禁止規定。根據國家有關部委規定,抓緊制訂試行交通運輸、建築工程等領域違法人員從業禁止規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福建證監局、福建保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監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交通運輸廳、省住建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強化市場行為監管
依法規範生產、經營、交易等市場行為,創新監管方式,保障公平競爭,促進誠信守法,維護市場秩序。
(九)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試行擴大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領域的責任保險,形成風險分擔的社會救濟機制和專業組織評估、監控風險的市場監督機制(福建保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牽頭負責)。
(十)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制性標準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範圍。市場主體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市場監管部門須依據強制性標準嚴格監管執法(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一)嚴厲懲處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國家有關部委的指導和統籌協調下,依照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以及妨礙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加大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力度,有效防範通過併購獲取壟斷地位並損害市場競爭的行為;改革自然壟斷行業監管辦法,強化壟斷環節監管。嚴厲查處仿冒名牌、虛假宣傳、價格欺詐、商業賄賂、違法有獎銷售、商業詆毀、銷售無合法進口證明商品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保護各類智慧財產權,鼓勵技術創新,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著力抓好“四個重點”和“兩個長效機制”的推進,即重點抓好打擊利用網際網路侵權假冒、車用汽柴油專項整治、農村和城鄉結合市場監管、加強商業秘密的執法和司法保護專項行動;大力推進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設運行的長效機制建設。大力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進一步做好電視購物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工作。充分利用商務部專項整治平台,加強主動監測查處,及時掌握情況,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及時辦理舉報投訴,充分發揮全省各地12312商務舉報投訴平台作用,協調有關部門按行政職責,依法依規對涉案責任主體做出處理(省商務廳、省物價局、省工商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知識產權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二)強化風險管理。加強對市場行為的風險監測分析,加快建立對高危行業、重點工程、重要商品及生產資料、重點領域的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聯動機制(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完善區域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以消費品為重點,以產品質量中影響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因素為內容,以產品標準為依據,探索建立以風險信息採集為基礎、風險檢測為手段、風險評估為支撐、風險控制為目標的工作體系,實現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切實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安監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依據風險程度,加強對發生事故幾率高、損失重大的環節和領域的監管,防範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三)廣泛運用科技手段實施監管。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實現線上即時監督監測,加強非現場監管執法。充分運用移動執法、電子案卷等手段,提高執法效能(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環保廳、省文化廳、福州海關、廈門海關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利用物聯網建設重要產品等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鼓勵和引導市場經營戶、生產經營者運用溯源系統平台進行交易,努力營造老百姓優先選擇可追溯產品的消費氛圍;加快推進肉品追溯系統項目的建設和驗收工作,做好已建成項目的提升和改造工作;積極推進商務部第四批試點城市肉菜流通追溯體系項目建設;積極組織符合條件的城市申報中藥材等重要產品流通追溯體系建設項目試點;探索開展酒類等重要產品流通追溯體系的項目試點建設(省商務廳、省食安辦牽頭負責)。
四、夯實監管信用基礎
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約束等手段,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守契約、重信用。
(十四)加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台建設。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共享機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統計等所有信用信息類別、覆蓋全部信用主體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推進信用標準化建設,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徵集、存儲、共享與套用等環節的制度,推動省級和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及互聯互通,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強化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省發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牽頭負責)。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省工商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六)積極促進信用信息的社會運用。在保護涉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的基礎上,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拓寬信用信息查詢渠道,為公眾查詢市場主體基礎信用信息和違法違規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依法規範信用服務市場,培育和發展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推動建立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的規章制度,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和人員的監督管理(省發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牽頭負責)。
五、改進市場監管執法
創新執法方式,強化執法監督和行政問責,確保依法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十七)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均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市場監管部門不得作出影響市場主體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市場監管部門參與民事活動,要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八)規範市場執法行為。建立科學監管的規則和方法,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最佳化細化執法工作流程,確保程式正義,切實解決不執法、亂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環保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和制度建設,健全市場監管部門內部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決定相對分離制度,規範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公開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嚴格限定和合理規範裁量權的行使。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尊重公民合法權益,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嚴,積極推行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獎勵及行政和解等非強制手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推進監管執法職能與技術檢驗檢測職能相對分離,技術檢驗檢測機構不再承擔執法職能(省編辦、省質監局牽頭負責)。
(十九)公開市場監管執法信息。推行各級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公示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公開審批依據、程式、申報條件等(省編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依法公開監測、抽檢和監管執法的依據、內容、標準、程式和結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監管部門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內部審核機制、檔案管理等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強化執法考核和行政問責。加強執法評議考核,督促和約束各級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綜合運用監察、審計、行政複議等方式,加強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以罰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對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強制性標準嚴格監管執法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對市場監管部門沒有及時發現、制止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對地方政府長期不能制止而引發區域性風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行政監管部門直至政府行政首長的責任。因過錯導致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安全等領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責,做到有案必查,有錯必究,有責必追。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幹部,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監察廳、省審計廳、省法制辦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六、改革監管執法體制
整合最佳化執法資源,減少執法層級,健全協作機制,提高監管效能。
(二十一)解決多頭執法。整合規範市場監管執法主體,推進城市管理、文化等領域跨部門、跨行業綜合執法,相對集中執法權。市場監管部門直接承擔執法職責,原則上不另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業務相近的應當整合為一支隊伍;不同部門下設的職責任務相近或相似的執法隊伍,逐步整合為一支隊伍。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執法隊伍(省編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牽頭負責)。
(二十二)消除多層重複執法。對食品安全、商貿服務等實行分級管理的事項,要釐清不同層級政府及其部門的監管職責,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由市縣政府負責監管。要加強食品藥品、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由基層監管的事項,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行使市場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原則上不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執法隊伍。設區的市,市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並設立執法隊伍的,區本級不設執法隊伍;區級部門承擔執法職責並設立執法隊伍的,市本級不設執法隊伍。加快縣級政府市場監管體制改革,綜合設定市場監管機構,原則上不另設執法隊伍。鄉鎮政府(街道)在沒有市場執法權的領域,發現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上級報告(省編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牽頭負責)。
(二十三)規範和完善監管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完善市場監管部門間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制定部門間監管執法信息共享標準,打破“信息孤島”,實現信息資源開放共享、互聯互通(省法制辦、省檢察院牽頭,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對未經依法許可的生產經營行為,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依《福建省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辦法》查處(各相關負責市場準入許可的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四)做好市場監管執法與司法的銜接。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細化並嚴格執行執法協作相關規定(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建立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間案情通報機制。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檢察機關,不得以罰代刑。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場監管部門,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通報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發現違法行為,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理的,要及時將案件移送市場監管部門(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市場監管部門須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決。對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七、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市場監管中的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促進市場自我管理、自我規範、自我淨化。
(二十五)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範會員行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發布產品和服務標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規劃和政策法規。支持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進行專業調解。加強行業協會商會建設,推動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民主機制,建立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社會組織法人庫,推動行業協會信息公開,規範信息公開行為;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把誠信建設內容納入本會章程(省民政廳牽頭負責)。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和我省實際,清理、規範在職和離退休領導幹部在社團兼職;積極穩妥推進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在人員、資產財務、職能、辦公場所等方面真正脫鉤,真正確立行業協會商會的法人地位,提升依法自治水平和服務社會能力。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牽頭負責)。開展行業協會商會評估,完善社會組織第三方評估機制;積極推動清理並加快轉移適合由行業協會商會承擔的職能,建立省級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同時加強管理,引導其依法開展活動(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牽頭負責)。
(二十六)發揮市場專業化服務組織的監督作用。支持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依法對企業財務、納稅情況、資本驗資、交易行為等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鑑證,依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核查把關(省財政廳牽頭負責)。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政府脫鉤、轉制為企業或社會組織的改革,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有序放開檢驗檢測認證市場,促進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發展(省編辦、省質監局牽頭負責)。推進公證體制改革,落實公證機構獨立的事業法人地位,深化公證行業績效工資建設,增強公證活力(省司法廳牽頭負責)。加快發展市場中介組織,推進從事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的市場中介組織在人、財、物等方面與行政機關或者掛靠事業單位脫鉤改制。建立健全市場專業化服務機構監管制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牽頭負責)。
(二十七)發揮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完善有獎舉報制度,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發揮消費者組織調處消費糾紛的作用,強化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提升維權成效(省工商局牽頭負責)。落實領導幹部接待民眾來訪制度,健全信訪舉報工作機制,暢通信訪渠道(省信訪局牽頭負責)。整合最佳化各職能部門的投訴舉報平台功能,逐步建設統一便民高效的消費投訴、經濟違法行為舉報和行政效能投訴平台,實現統一接聽、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督辦,統一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強化輿論監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懾違法犯罪行為,提高公眾認知和防範能力。新聞媒體要嚴守職業道德,把握正確導向,重視社會效果。嚴懲以有償新聞惡意中傷生產經營者、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牽頭負責)。對民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並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完善監管執法保障
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執法能力保障,確保市場監管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清正廉潔、公正為民。
(二十八)及時完善相關法律規範。根據市場監管實際需要和市場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完善相關地方法規。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加強後續監管措施涉及的地方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提出修改、廢止意見建議。研究技術標準、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備案報告等政府管理方式的適用規則。完善市場監管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機制,健全地方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推動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省法制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九)健全法律責任制度。調整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等領域現行地方法規中罰款等法律責任的規定,探索按日計罰等法律責任形式。擴大市場監管地方法規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依法大幅度提高賠償倍數。強化專業化服務組織的連帶責任。健全行政補償和賠償制度,當發生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時,須履行補償或賠償責任(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省法制辦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在財政供養人員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盤活存量、最佳化結構,完善待遇、選拔任用等激勵保障制度,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和一線傾斜。加強執法人員專業培訓和業務考核,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編辦、省法制辦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建立健全經費保障制度,凡涉及市場監管的人員基本支出和必需的執法專項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嚴禁下達罰款任務,嚴禁收費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等與部門利益掛鈎或者變相掛鈎(省財政廳牽頭負責)。
九、加強組織領導
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完善市場監管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狠抓落實,力求取得實效。
(三十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各部門要深刻認識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工作的重大意義,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和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領導和協調機制,加強統籌協調、督促落實,明確部門分工任務。各級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結合本級本部門實際,細化實化監管措施,落實和強化監管責任。加強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確保市場運行平穩有序。
(三十二)聯繫實際,突出重點。要把人民民眾反映強烈、關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問題放在突出位置,著力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產品的監管,切實解決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安全生產、金融服務、網路信息、電子商務、房地產等領域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
(三十三)加強督查,務求實效。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各牽頭單位要按照本意見任務分工要求,抓緊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和可檢驗的成果形式,實化細化落實任務的時間表、路線圖,並於2014年12月31日前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確保2020年前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將組織省編辦、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有關部門,對各級各部門貫徹落實本意見的有關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實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