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4〕102號印發《關於支持泉州市加快石結構房屋改造的意見》。該《意見》共1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泉州市加快石結構房屋改造的意見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4〕102號
- 印發時間:2014年7月2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泉州市加快石結構房屋改造的意見
閩政辦〔2014〕102號
泉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一、科學編制石結構房屋改造規劃,規劃區內要嚴格按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實施,規劃區外要結合當地產業、旅遊、農業等發展特色,以村落為單位,科學規劃,因地制宜,有序推進。
二、規劃改造實施方案要堅持拆除重建和維修加固相結合的原則。拆除重建的,既可以統一規劃、統一建設,也可以統一規劃、居民自拆自建,鼓勵統一規劃、統一建設、集中安置,打造富有閩南特色的住宅小區。對一時無法拆除重建的零星石結構房屋,採取臨時排險加固措施。除拆除重建外,對規劃保留的歷史建築、傳統建築、特色建築、傳統村落,主要通過房屋維修加固、完善配套設施、環境綜合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等方式,體現地方建築傳統風貌特色。
三、石結構房屋改造範圍內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含商品住宅),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通過制訂改造方案,並經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同意,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允許掛牌方式出讓。涉及經營性房地產用地掛牌出讓和“毛地”出讓的,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出讓工作的意見》(閩委辦發〔2014〕18號)的規定辦理。
四、石結構房屋改造用地經審批可以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異地安置建設用地指標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在下達的縣級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中專項安排、應保盡保。異地安置用地根據拆遷數量,嚴格控制,按《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閩政〔2004〕21號)的規定審批,不需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
五、石結構房屋改造符合舊村復墾範圍的,先行核定掛鈎指標進行網上交易,為改造籌集部分建設資金。列入造福工程的農戶搬遷安置占用耕地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現有石結構工業用地改造後不改變用途,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繳土地價款。
六、對於農村石結構房屋符合“一戶一宅”規定,也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沒有合法用地手續且已使用的建設用地,依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1986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的土地,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意見書,依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進行確權後,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辦理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手續。
(二)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後,符合現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征遷協定並進行補償,且未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引發糾紛、迄今被征地農民無不同意見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政策有關規定落實處理(處罰)後按土地現狀辦理用地手續。
七、農村石結構房屋改造要充分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積極性,引導各方參與,實現共贏發展。要通過項目改造,培育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高農村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改造過程中,要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建立平等協商機制,保障其知情權與參與權,妥善解決村民利益訴求。改造方案要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八、石結構房屋改造要積極利用省級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資平台即福建省城鄉綜合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提供的融資、建設等服務,有關市、縣(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主動做好對接;省城鄉綜合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要針對石結構房屋改造項目特點,通過提供轉貸融資、合作建設、委託代建等方式,積極參與試點項目改造,充分發揮省級融資平台作用,緩解項目改造資金壓力。
九、泉州市人民政府要有計畫地每年確定一批石結構房屋改造試點項目,試點項目在規劃區內的,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年度計畫,享受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優惠政策;試點項目在規劃區外的,納入造福工程範圍,石結構房屋改造農戶享受造福工程的優惠政策。
十、泉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石結構房屋改造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先行先試,探索改造模式,總結改造經驗,完善相關政策。省直各相關部門要主動支持,靠前服務,開設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工作效率。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