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3月31日
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依法推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規定,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台灣同胞投資,暫時停止實施《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有關行政審批的規定。
二、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本省有關地方性法規作相應調整實施。
三、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規中的有關規定,與《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
四、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有關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同步調整實施,第三條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調整實施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地方性法規;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