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對經濟罪犯投案自首從寬處理期限延長一個月的決定

1982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對經濟罪犯投案自首從寬處理期限延長一個月的決定
  • 外文名:Fujian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 on economic criminals surrendered leniency to extend the period of one month's decision
  • 頒布時間:1982年04月29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福建省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和認真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議對經濟罪犯投案自首從寬處理期限延長一個月的報告》。
會議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公布後,在短短一個多月內,全省已有一批犯罪分子向公安、檢察機關投案自首,主動退贓,交代揭發問題,得到了寬大處理,同時政法機關對一些拒不投案交代的經濟罪犯加以逮捕歸案,嚴肅地體現了政策。鑒於我省經濟犯罪活動比較嚴重,情況比較複雜,為了更好地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進一步深入開展這場鬥爭,促使更多的經濟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走坦白從寬的道路,會議批准省人民檢察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報告,決定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規定的投案自首從寬處理期限,在我省延長一個月。即凡在6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實地坦白承認全部罪行,並如實地檢舉其他犯罪人員的犯罪事實的,仍然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公布之前的有關法律規定從寬處理。否則,就作為繼續犯罪,一律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從嚴處理。
各級政府和政法機關,要進一步廣泛深入地宣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本決定,做到家喻戶曉;要大張旗鼓地宣傳從寬從嚴處理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嚴肅性和社會主義法律的威力。要警告所有犯罪分子認清形勢,珍惜時機,徹底坦白交代,走“坦白從寬”的道路。犯罪分子的家屬、親友要加緊做好規勸工作,促使犯罪分子悔過自新,不要錯過時機。逾期仍不坦白自首,一定依法從嚴處理,嚴懲不貸。如發現國家和企事業幹部對經濟犯罪分子進行庇護,阻撓坦白自首,或對坦白自首者進行威脅、報復的,必須嚴加追究,加重懲處。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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