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福建省“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福建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印發《福建省“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福建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文號:閩財規〔2024〕4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財規〔2024〕4號
各設區市財政局、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經發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電動福建”建設,進一步支持我省新能源汽車、電動船舶、動力電池等產業加快發展,規範“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特制定《福建省“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4月2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省“電動福建”建設的據實結算類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突出重點、規範執行、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
(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包括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專項扶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能利用、新能源汽車產業鏈企業培育、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產品開發、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等;
(二)電動船舶產業發展,包括電動船舶研發設計機構引進、電動船舶電池動力推進系統研製、電動船舶示範項目建(改)造、電動船舶示範套用場景建設、電動船舶充(換)電設施建設、綠色智慧型船型研發等;
(三)新能源裝備推廣套用;
(四)動力電池產業發展,包括電池租賃、儲能電池等;
(五)“電動福建”建設平台運營;
(六)對通過銀行融資、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購買智慧型網聯汽車、省示範項目電動船舶進行貼息。
(七)國家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促進我省“電動福建”建設的其他相關重點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工信部門按下列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根據資金規模、用途及省工信廳資金分配方案及時分配下達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結果套用。
省工信廳負責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研究提出專項資金支持方向,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套用,落實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組織審核,原則上應於每年9月底前提出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會同省財政廳及時撥付下達資金,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對資金支出進行監督並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信部門負責編制轉移支付資金支出預算,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執行已批覆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提出績效目標並實施績效跟蹤和評價,監督專項資金使用。
第六條 專項資金應採用科學規範的分配辦法。根據專項資金的實際情況,可採用項目法、因素法、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分配。
(一)採取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由省工信廳印發申報指南,明確項目支持標準等內容,同時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建立更新完善項目庫,確保資金分配與項目實施保持一致。
(二)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根據相關支出方向、政策任務及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等因素及權重,由省工信廳商省財政廳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三)採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的資金,由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具體獎補政策,明確獎補標準等。
(四)涉及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五)第七條 省工信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上年度政策執行情況和年初預算批覆的“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額度,合理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和具體獎補政策,採取後補助的方式撥付下達獎補資金。
第八條 轉移支付資金在當年完成績效目標後仍有結轉結餘的,可以用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支持範圍,並按照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執行。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工信部門應將每季度轉移支付資金使用進度情況於季度結束後15日內上報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將每年度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績效評價情況於次年3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省工信廳。
第九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省工信廳應當按照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套用。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管理、完善政策、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工信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布意見,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專家或者市場中介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內容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碳達峰碳中和的決策部署,加強和規範我省“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培育壯大新能源汽車產業鏈,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力度,推動電動船舶全產業鏈發展,支持企業研發與創新,拓展完善產業生態,營造有利發展環境,結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最新工作要求,特制定《福建省“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的性質,即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省“電動福建”建設的據實結算類專項資金。
(二)明確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即按科學合理、突出重點、規範執行、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進行使用。
(三)明確專項資金支持範圍,主要涉及七個方面:
一是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二是電動船舶產業發展;三是新能源裝備推廣套用;四是動力電池產業發展;五是“電動福建”建設平台運營;六是對通過銀行融資、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購買智慧型網聯汽車、省示範項目電動船舶進行貼息;七是國家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促進我省“電動福建”建設的其他相關重點工作。
(四)明確省市財政部門和工信部門職責,即省級主要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分配下達和績效管理;市級主要負責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執行,按要求監督資金使用和開展績效評價。
(五)明確專項資金的分配方式,主要分為項目法、因素法、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等方式。
(六)明確資金的跟蹤管理和監督問效,包括績效評價、監督檢查、處理處罰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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