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電動腳踏車通行管理規定

2003年10月2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電動腳踏車通行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10.20
  • 實施時間:2003.12.01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市區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規定。
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必須經過公安交通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上路行駛。
號牌須安裝在醒目位置,並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
第四條 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人應當在非機動車道駕駛電動腳踏車。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人應當靠右邊駕駛電動腳踏車。
電動腳踏車最高時速限定為20公里/小時。
第五條 駕駛人在電動腳踏車上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15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輪,後端不準超出車身30厘米。
第六條 電動腳踏車的制動器、反射器必須保持有效。
第七條 禁止未滿16周歲的人和無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駕駛電動腳踏車。
第八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
(二)攜帶行駛證;
(三)不準飲酒後駕駛;
(四)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的正常行駛;
(五)不準帶(載)人;
(六)不準牽行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七)不準雙手離把、手中持物或攀扶其他車輛;
(八)不準扶肩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九)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制動器失效時,須下車推行。
第九條 在下列路段及以內區域內駕駛電動腳踏車禁止鳴喇叭:
(一)市區二環路及以內道路;
(二)二環路以外的江濱大道(金牛山公園至九門閘)、亞峰路;則徐大道(白湖亭至三叉街)、上三路、上渡路(上渡至洋洽)、閩江大道;洪山橋、楊橋路(洪山橋至西二環路口)、西洪路(金牛山公園至西二環路口);福飛路(二環路口至東浦路口)、東浦路、華林東路(火車站至二環路口)。
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0元罰款:
(一)使用塗改、偽造行駛證、號牌的;
(二)挪用、轉借行駛證、號牌的;
(三)駕駛無行駛證、號牌車輛的。
第十一條 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0元罰款:
(一)飲酒後駕駛車輛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在機動車道行駛電動腳踏車的。
第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元罰款:
(一)違反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規定的;
(三)未滿16周歲的人或無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駕駛車輛的;
(四)駕駛車輛帶(載)人的;
(五)在禁鳴喇叭地區鳴喇叭的;
(六)超越前車時妨礙被超越車輛正常行駛的;
(七)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第十三條 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元罰款:
(一)不攜帶行駛證;
(二)號牌未安裝在醒目位置;
(三)橫穿四條以上道路或途中制動器失效時,沒有下車推行的;
(四)扶肩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的;
(五)雙手離把、手中持物或攀扶其他車的。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