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態環境局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是福州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和法規規章,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工作,監督管理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生態環境局
  • 辦公地址:福州市倉山區南江濱西大道193號東部辦公區8號樓5層 
  • 所屬部門:福州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福建省福州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減排職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相關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利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和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農業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應市生態環境局相應劃轉職責,作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不再保留市環境保護局及各縣(市、區)的環境保護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系統各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息、效能、信訪、政務公開和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文稿起草。承擔局機關日常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綜合處(規劃法規處)
組織擬訂全市生態環境規劃,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和其他部門綜合性規劃涉及生態環境內容。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組織編制和發布生態環境統計信息。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的綜合協調。參與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承擔市本級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賠償和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開展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承擔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落實情況考核相關工作,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配合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機制。
(三)、財務與監測科技處
管理有關生態環境項目、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指導、監督系統各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等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的政策、規劃、規範。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預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和發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信息。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協調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四)、自然生態保護處
擬訂並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政策、規劃、規範,協調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協調開展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相關工作。牽頭研究生態環境領域改革重要問題,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承擔鄉村振興戰略中的生態振興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野生動物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水生態環境處(環境督察處)
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水生態環境相關政策、規劃、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水及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監督指導全市主要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跨縣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承擔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調度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迎檢和整改工作。
(六)、海洋生態環境處
負責全市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配合國家和省劃定海洋傾倒區。
(七)、大氣環境管理處
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惡臭、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規範。指導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改善規劃。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落實工作並開展相關考核。組織擬訂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並按規定組織開展區域聯防聯控。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相關工作。承擔碳排放交易的綜合協調。承擔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具體工作。
(八)、土壤生態環境處
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以及固體廢物、化學品及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土壤等相關領域污染防治相關政策、規劃、規範。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並開展相關考核。指導開展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擔土壤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組織實施全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組織開展全市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督查考核、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企業現場監督檢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情況審核等工作,負責相關國際公約在本市的履約工作。
(九)、核與輻射監管處(核應急處)
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起草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按規定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核安全與核事故的預防、應急、組織指揮相關具體工作,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承擔履行核安全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職責相應的責任。擬訂並具體實施核應急預案及核電廠場外應急計畫,對應急預案等落實情況開展督查。承擔核事故應急工作人員培訓,開展核安全、核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承擔市核電廠核事故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十)、行政審批處
負責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組織擬訂行政審批工作依據、辦理程式、業務流程、審核標準和規則,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它辦事項目的統一受理、辦理和反饋工作。承擔行政服務視窗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
(十一)、人事處
承擔系統各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離退休人員等工作。編制全市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機構垂直管理和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生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和對台港澳合作交流工作以及市際、市內區域合作等事宜。
(十二)、機關黨委
1、協助局黨組加強對局系統黨的建設的領導;
2、協助局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3、領導局系統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民眾組織工作;
4、指導局系統各單位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林從宇
副局長:鄭明、孫偉

所獲榮譽

2021年4月,被授予福建省“全省生態環境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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