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古琴學會是福州市社會學術團體,掛靠單位為閩江學院。成立於2014年,福州市古琴學會是由廣大從事古琴教學及表演、傳播、理論研究等音樂人士組成。以弘揚古琴文化,繼承和發展古琴藝術,提高人民民眾的音樂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宗旨。目前福州市古琴學會擁有100多名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古琴學會
- 類別:社會學術團體
- 成立時間:2014年
- 會員:100多名
簡介
學會的基本任務:組織學術交流,進行古琴研究,提高古琴製作水平,進行培訓、組織演出普及古琴知識培養人才,編制專業刊物、音像製品,成果展評鑑賞,諮詢服務。
組織機構
福州市古琴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福州市古琴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名稱The FuZhou Academy of Guqin,縮寫HAGQ。
第二條 學會掛靠單位為閩江學院,是由從事古琴工作的人士和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學術團體。
第三條 學會宗旨:團結廣大從事古琴事業人士,為弘揚我國古琴文化,繼承發展古琴藝術,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質,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 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工作。堅持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的道路,把學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五條 學會地址閩江學院倉山區建新鎮洪塘里4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古琴學術交流、古琴學術研究;
(二)普及古琴知識,傳承傳統文化,培養古琴藝術人才,組織公益講座演出;
(三)提高古琴製作水平,編制古琴專業刊物、音像製品,展評鑑賞古琴文化成果;
(四)其它古琴相關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學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學會的意願;
(三)在古琴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1、從事古琴教學、傳承及演奏者;
2、從事古琴學術研究者;
3、從事古琴製造者;
4、古琴文化愛好者;
5、關注及支持學會工作的社會人士;
6、從事古琴工作、支持學會工作的有關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學會領導審批;
(四)交納會費;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學會決議的義務;
(二)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三)維護學會會譽的義務;
(四)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
(五)按時交納會費的義務;
(六)符合學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向學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包括一次性交納會員的終身會員)或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參與決定終止事宜;
(五)參與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遠程召開。
第二十一條 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任,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超過年齡連任需報經業務主管部分審批。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學會會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名譽會長、顧問等;
(四)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學會其它重大決定。
第二十四條 學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做好各項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參與學會重大決定商討;
(三)學會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各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