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倉山區農林水局
- 時間:2012
- 地點:福州市倉山區
- 人員編制:局長1名,副局長3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承接省農業廳下放的“獸用生物製品之外的獸藥經營許可”與審核“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職責。
(四)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六)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加強漁業防災減災的職責;加強水生動物疫病防控的職責。
(七)加強水生野生生物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維護國家漁業權益的職責。
(八)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九)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取消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承接省農業廳下放的“獸用生物製品之外的獸藥經營許可”與審核“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職責。
(四)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六)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加強漁業防災減災的職責;加強水生動物疫病防控的職責。
(七)加強水生野生生物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維護國家漁業權益的職責。
(八)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九)加強河道采砂監督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福州市倉山區農林水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林水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農林水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計畫,依法監督指導執行情況。
(二)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參與擬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籌資籌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和服務。
(二)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參與擬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籌資籌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和服務。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現代化生產;負責農業專項資金的計畫安排和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負責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發展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措施,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建設。依法實施獸藥(不含獸用生物製品)的許可,負責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六)組織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鑑定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動植物疫病防治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組織、監督全區動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內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疫情撲滅;組織種子等救災物質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八)擬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依法對本區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九)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組織落實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的保護。
(十)擬訂農技推廣的計畫,指導農技推廣體系建設;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組織實施農業領域套用技術的引進和推廣;組織實施農民培訓、村級農民技術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農機化促進政策;負責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依法負責農機安全監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十二)負責維護全區漁業安全生產秩序,調解漁事糾紛,依法查處漁業行政違法案件。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依法查處國家規定禁止捕撈、販賣的珍貴及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案件;核發漁業捕撈許可證,依法徵收、管理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負責漁業船隻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負責全區水產苗種、魚藥、魚飼料等漁需物資的生產經營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全區養殖環節及銷售市場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十三)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林業發展相關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全區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的調查;組織、指導、監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林業專項等資金的預算建議;監督管理區級林業各項資金。
(十四)承擔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的責任;擬訂全區植樹造林規劃,組織、指導全區林木種苗工作;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工作;指導全區花卉行業工作。
(十五)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承擔林地、林權管理相關工作;按規定負責全區森林採伐限額工作,並監督執行;依法承擔監督檢查憑證採伐、運輸林木工作;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流轉;承擔區處理山林權糾紛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區林業基層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六)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
(十七)承擔組織、指導、監督林業相關保護體系的責任。承擔組織、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組織並實施全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按許可權查處全區林業違法案件;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預測預報;監督管理全區林業安全生產。
(十八)配合上級水行政部門做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配合上級水行政部門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十九)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編制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鎮(街)區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配合上級部門做好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二十一)負責處理區水土保持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防治水土流失的監督、治理、執法工作;加強水土保持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
(二十二)負責涉水行政違法(不含治安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區管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並打擊非法采砂。
(四)負責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發展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措施,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建設。依法實施獸藥(不含獸用生物製品)的許可,負責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六)組織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鑑定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動植物疫病防治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組織、監督全區動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內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疫情撲滅;組織種子等救災物質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八)擬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提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建議,依法對本區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九)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組織落實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的保護。
(十)擬訂農技推廣的計畫,指導農技推廣體系建設;參與實施農科教結合工作,組織實施農業領域套用技術的引進和推廣;組織實施農民培訓、村級農民技術員培訓與管理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農機化促進政策;負責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依法負責農機安全監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十二)負責維護全區漁業安全生產秩序,調解漁事糾紛,依法查處漁業行政違法案件。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依法查處國家規定禁止捕撈、販賣的珍貴及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案件;核發漁業捕撈許可證,依法徵收、管理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負責漁業船隻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負責全區水產苗種、魚藥、魚飼料等漁需物資的生產經營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全區養殖環節及銷售市場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十三)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林業發展相關規劃和計畫;組織開展全區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的調查;組織、指導、監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林業專項等資金的預算建議;監督管理區級林業各項資金。
(十四)承擔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的責任;擬訂全區植樹造林規劃,組織、指導全區林木種苗工作;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工作;指導全區花卉行業工作。
(十五)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承擔林地、林權管理相關工作;按規定負責全區森林採伐限額工作,並監督執行;依法承擔監督檢查憑證採伐、運輸林木工作;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流轉;承擔區處理山林權糾紛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區林業基層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六)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
(十七)承擔組織、指導、監督林業相關保護體系的責任。承擔組織、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組織並實施全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按許可權查處全區林業違法案件;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預測預報;監督管理全區林業安全生產。
(十八)配合上級水行政部門做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配合上級水行政部門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十九)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編制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組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鎮(街)區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配合上級部門做好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
(二十一)負責處理區水土保持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防治水土流失的監督、治理、執法工作;加強水土保持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
(二十二)負責涉水行政違法(不含治安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區管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並打擊非法采砂。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福州市倉山區農林水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和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黨群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信訪、農情統計、信息、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制度建設;負責初級農業系列職稱評騁、人事統計等工作。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和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黨群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信訪、農情統計、信息、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制度建設;負責初級農業系列職稱評騁、人事統計等工作。
(二)農業科
負責農業資金安排;指導全區農業生產,發展經濟作物,負責農業植物檢疫檢驗工作;負責全區農村財務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農村財務人員的上崗和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的經營管理及農業各項承包契約的管理;負責農民減負工作;負責農村審計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監督及綠色食品管理;負責全區水產新品種的引進、示範和推廣;負責漁業安全、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漁船管理和燃油補貼發放,水產基地建設與管理,搞好水產技術人員的培訓;負責漁船捕撈的許可證簽發和年審等漁政管理等工作;指導畜牧產業化、集約化發展,負責畜牧業基地建設。組織畜牧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的信息服務;負責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檢驗、疫情測報、疫情防治、獸醫工作監督及獸藥、藥政藥檢等工作;負責農機監理站農機安全生產,農機牌證管理,農機購機補貼等工作。
(三)林業科
指導林業法制建設工作,開展林業執法;指導協調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林地征占用的審核工作;管理全區造林、營林工作,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全區生態公益林建設;指導全區林木種苗生產和管理;指導全區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指導花卉行業工作;協助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理日常工作。
(四)水利科
管理全區水利工程建設;指導全區防洪澇工程的建設;指導冬春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指導全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工作。
(五)森林防火工作辦公室
掌握全區森林火情、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全區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區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六)防汛抗旱工作辦公室
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查處。
負責農業資金安排;指導全區農業生產,發展經濟作物,負責農業植物檢疫檢驗工作;負責全區農村財務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農村財務人員的上崗和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的經營管理及農業各項承包契約的管理;負責農民減負工作;負責農村審計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監督及綠色食品管理;負責全區水產新品種的引進、示範和推廣;負責漁業安全、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漁船管理和燃油補貼發放,水產基地建設與管理,搞好水產技術人員的培訓;負責漁船捕撈的許可證簽發和年審等漁政管理等工作;指導畜牧產業化、集約化發展,負責畜牧業基地建設。組織畜牧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的信息服務;負責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檢驗、疫情測報、疫情防治、獸醫工作監督及獸藥、藥政藥檢等工作;負責農機監理站農機安全生產,農機牌證管理,農機購機補貼等工作。
(三)林業科
指導林業法制建設工作,開展林業執法;指導協調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林地征占用的審核工作;管理全區造林、營林工作,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全區生態公益林建設;指導全區林木種苗生產和管理;指導全區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指導花卉行業工作;協助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理日常工作。
(四)水利科
管理全區水利工程建設;指導全區防洪澇工程的建設;指導冬春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指導全區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工作。
(五)森林防火工作辦公室
掌握全區森林火情、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全區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區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六)防汛抗旱工作辦公室
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區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查處。
人員編制
福州市倉山區農林水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