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會組織通過法律、行政或其他手段,取締、制止用財物作注比輸贏等行為的一種社會風俗改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賭
- 手段:法律、行政或其他
- 類型:社會問題
- 制度:法律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全面開展遊民改造的活動中,全國城市的賭窟、賭場一律被取締、解散。罪行嚴重的賭頭和慣賭分子受到法律的懲處,一般以賭博為生的遊民經過改造後安排正當的職業。人民政府於195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賭博活動的通報,嚴禁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嚴禁製造並銷售賭具;要求採取經常性的取締賭博措施,繼續貫徹依法嚴懲少數賭頭、慣賭分子和對多數違法賭博者採取“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對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爭取社會治安和社會風氣的好轉起了極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