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產人監護信託

禁治產人監護信託是指信託機構或個人接受委託而充當禁治產人的監護人的信託。禁治產人是經法院鑑定符合法定標準的無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如弱智人、精神病人及其他意識能力低下的人。禁治產人的親屬、親友或法院可作為委託人。

受託人作為監護人,主要負責管理禁治產人的財產,也可負責其疾病治療和日常生活。被監護的禁治產人是受益人。當被監護人恢復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另易新的監護人時,禁治產人監護信託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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