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是一項對於地雷、遙布地雷、誘殺裝置的使用進行嚴格限制的聯合國條約。它是1980年《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的第二議定書。

內容,歷史,

內容

該議定書禁止使用地雷、遙布地雷或誘殺裝置,以免造成平民死傷、對士兵造成過度傷害或不必要的痛苦。議定書同樣禁止使用附著於或聯結在下列物體上的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a) 國際承認的保護性徽章、標誌或信號;(b) 病者、傷者或死者;(c) 墓地或火葬場或墳墓;(d) 醫務設施、醫療設備、醫藥用品或醫務運輸;(e) 兒童玩具或其他為兒童飲食、健康、衛生、衣著或教育而特製的其他輕便物件或產品;(f) 食品或飲料;(g) 炊事用具或器具,但軍事設施、軍事陣地或軍事補給站的此種用具除外;(h) 明顯屬於宗教性質的物體;(i) 構成民族文化或精神遺產的歷史古蹟、藝術品或禮拜場所;或(j) 動物或其屍體。
該議定書既適用於國際性武裝衝突也適用於國內武裝衝突。它禁止使用和轉讓不可探測的殺傷人員地雷;禁止在柵欄或其他方式加以保護的標界區外使用沒有自毀和自失能功能的武器;拓寬了保護聯合國及其機構執行維護和平及其他使命的義務;要求各國在其管轄範圍內加強對議定書條款的遵守力度;呼籲對於違反該議定書行為的刑事制裁。

歷史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附屬於1980年《特定常規武器公約》,於1983年12月2日發生效力。1996年5月3日,該議定書在日內瓦得到修改,修訂後的版本於1998年12月3日生效。到2014年12月,共有102個國家和地區加入該議定書,包括101個聯合國成員國和梵蒂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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