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官奪百姓口分永業田詔》是唐代李隆基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禁官奪百姓口分永業田詔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李隆基
- 作品出處:《全唐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禁官奪百姓口分永業田詔
周有均土之宜,漢存墾田之法,將欲明其經界,定其等威。食祿之家,無廣擅於山澤;貿遷之伍,罕爭利於農收。則歲有豐穰,人無胥怨,永言致理,何莫繇茲?如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吞併,莫懼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置牧者惟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業,違法賣買,或改籍書,或雲典貼,致令百姓,無處安置。乃別停客戶,使其佃食,既奪居人之業,實生浮惰之端。遠近皆然,因循亦久,不有釐革,為弊慮深。
其王公百官勛蔭等家,應置莊田,不得逾於式令。仍更從寬典,務使宏通。其有同籍周期以上親俱有勛蔭者,每人占地頃畝,任其累計。某蔭外有餘,如舊是無勛蔭地合賣者,先用錢買得,不可官收,限敕到百日內,容其轉賣。其先不合蔭,又蔭外請射兼借荒,及無馬置牧地之內,並從合蔭者,並不在占限,官還主。其口分永業地先合買賣。若有主來理者,其地雖經除附,不限載月近遠,宜並卻還。至於價值準格並不合酬備,既緣先已用錢,審勘責其有契驗可憑,特宜官為出錢,還其買人。其地若無主論理,不須收奪,庶使人皆摭實,地悉無遺,百姓知復於田疇,蔭家不失其價值。此而或隱,罪必無容。
又兩京去城五百里內,不合置牧地。地內熟田,仍不得過五頃已上十頃已下。其有餘者仰官收。應緣括簡共給授田地等,並委郡縣長官及本判官錄事相知勾當,並特給復業。並無籍貫浮逃人,仍據丁口量地好惡,均平給授,便與編附,仍放當載租庸。如給未盡,明立簿帳,且官收租佃,不得輒給官人親識工商富豪兼併之家。如有妄請受者,先決一頓,然後準法科罪。不在官當蔭贖,有能糾告者,地入糾人,各令採訪使按覆,具狀聞奏。使司不糾察,與郡縣官同罪。自今已後,更不得違法買賣口分永業田,及諸射兼借公私荒廢地。無馬妄請牧田,並潛停客戶有官者私營農,如輒有違犯,無官者決杖四十,有官者錄奏取處分。
又郡縣官人,多有任所寄莊,言念貧弱,慮有侵損。先已定者,不可改移。自今已後,一切禁斷。今所括地授田,務欲優矜百姓,不得妨奪,致有勞損。客戶人無使驚擾,緣酬地價值出官錢,支科之間,必資總統。仍令兩京出納使楊國忠充使,都勾當條件處置。凡在士庶,宜悉朕心。
作者簡介
李隆基(685年—762年),又稱唐明皇。即位前,他曾與太平公主發動宮廷政變殺韋後,擁其父睿宗即位,被立為太子。712年,他受禪即位,改元為“開元”。即位之初,他勵精圖治,任用姚崇、宋璟等為相,鼓勵生產,發展經濟,革除弊害,史稱“開元之治”。晚年因驕奢淫逸,又重用李林甫、高力士和安祿山等人把持朝政,引發了“安史之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