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豐縣醫療保障局

祿豐縣醫療保障局

祿豐縣醫療保障局,根據《中共雲南省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雲辦發(2018)46號】、《中共楚雄州委辦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祿豐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楚辦字〔2019〕16號】精神,祿豐縣醫療保障局是祿豐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祿豐縣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祿豐縣醫療保障局局長:湯存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祿豐縣醫療保障局
  • 外文名:Lufeng County Medical Security Bureau
  • 機關屬性:正科級 
  • 現任領導:湯存華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執行省、州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政策。
(二)執行省、州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醫療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執行省、州統一制定的藥品、醫療服務價格、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標準。
(四)負責藥品、醫療服務價格的管理,制定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
(五)執行省、州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六)負責醫療保障業務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執行省、州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執行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對外合作交流。
(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祿豐縣醫療保障局應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職責分工

1、與祿豐縣衛生健康局有關職責分工
祿豐縣衛生健康局、祿豐縣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2、與祿豐縣民政局有關職責分工
祿豐縣民政局、祿豐縣醫療保障局建立溝通協商機制。祿豐縣民政局負責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分類認定,定期將認定信息提供縣醫療保障局,祿豐縣醫療保障局及時組織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3、與祿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祿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祿豐縣醫療保障局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和藥品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打擊涉及藥品安全方面的問題,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和醫保基金安全。
4、與祿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職責分工
祿豐縣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及社會保障卡套用管理由祿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祿豐縣醫療保障局推進實施。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信息化建設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信息化建設由縣醫療保障局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安全、文書檔案、保密、信訪、宣傳、督查、政務公開、政策研究和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預決算、機關財務、工資、資產管理、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扶貧掛鈎聯繫點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組織協調醫療保障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醫保視窗作風建設。
(二)醫藥服務和價格管理股。組織實施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落實,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生育保險、大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醫療救助制度。組織實施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實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落實醫療保障扶貧工作。組織實施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價格、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組織實施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
(三)基金監督股。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負責醫療保障基金的管理和內部審計。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行政編制

祿豐縣醫療保障局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
祿豐縣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祿豐縣醫療保障局局長:湯存華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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