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招商引資項目審批服務管理辦法 (試行)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招商引資項目審批服務管理辦法 (試行)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準入條件,第三章項目申報審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招商引資項目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完善招商引資項目服務機制,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法規,結合祿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域內涉及土地出讓的招商引資項目。
第三條縣內培外引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為招商引資項目引進決策機構,負責項目的審批決策工作。

第二章準入條件

第四條凡進入我縣的招商引資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準入條件:
(一)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祿勸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發展規劃、產業定位及布局要求。
(二)項目必須符合生態功能區規劃、污染物總量控制等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生產工藝必須達到節約能源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要求。
(三)項目採用設備、生產工藝、技術和能源消耗需達到或接近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四)項目獲得批准後,投資方必須在祿勸工商、稅務等部門進行註冊登記。
第五條達到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要求的項目如有兩家及以上投資方申請投資,在同等條件下,以投資方提供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為主要依據,從項目的經濟效益、企業評級、社會效益、前期工作、環境效益、項目投資進度計畫等方面進行比較,選擇評價較好的一方為投資方,或現場對投資方(企業)進行考察後擇優確立。

第三章項目申報審批

第六條項目申報單位。最先接收項目資料的單位為該項目的申報責任單位,負責對項目進行初審並做好後續跟蹤服務工作。
第七條項目初審。項目申報單位需對投資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進行初審,審查的內容包括:投資方基本情況、項目擬建設地點、用地情況、項目內容、投資強度、稅收貢獻、解決當地勞動力就業人數、環境影響、建設計畫等。
第八條項目上報。符合第四條規定且符合初審要件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書面上報分管聯繫領導審查,具備實施條件的組織調研,不具備的反饋申報單位並由其告知投資方。
第九條組織調研。經分管聯繫領導審查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由園區、中小企業局或投資促進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就企業投資實力、項目選址等進行調研,牽頭單位於3個工作日內收集匯總各參調部門的書面意見(經主要領導簽字認可),並填寫審批表,報指揮部辦公室複審。
各參加調研部門的職責為:發改局把關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縣產業發展導向;國土局把關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地面積;住建局把關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建設規劃;水務局把關項目水土保持情況;林業局把關項目是否符合林地利用規劃;安監局把關項目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環保局把關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園區把關項目是否符合入園條件;投促局把關項目是否符合招商引資條件;選址地所在街道(鄉鎮)就項目是否具備實施條件及開展後續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條指揮部辦公室複審。指揮部辦公室在收到報審材料2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成熟項目通知牽頭單位做好上會材料準備,不成熟項目退回牽頭單位。
第十一條前置會議審核。計畫上會項目,會前由指揮部政委、指揮長召開前置會議審核,審核通過方可組織上會。
第十二條指揮部會議研究。指揮部會議對上會項目進行集體決策,決定項目是否引進,形成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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