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銀

天水伏羲廟的祭祀費用。明代由州署辦理,順治《秦州志?食貨志》說:伏羲廟祭儀,原銀十八兩。清代前期,祭祀銀由知州捐備,形成慣例。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知州侯作吳申請甘肅布政司每年撥銀助祭,獲準,數額為20多兩,光緒《秦州直隸州新志?食貨?禮俗附》說:
國朝乾隆四十六年,知州侯作吳請於大府,每歲藩庫給銀二十兩有奇,復用太牢。
乾隆之後,祭銀列入州署財政預算,光緒《秦州直隸州新志?食貨》說:
額支伏羲廟祭祀銀20兩,廟戶工食銀12兩。
人民國,祭資不再由官府撥付,完全依賴進香人捐助。
另外,伏羲廟尚有房產和地產。原戲樓後的菜園就屬廟地,同時屬廟所有的朝房和樂善院及周圍的一些房產,往往出租給設館教徒的先生,或潛心攻讀的士子。地產、房產兩項收入均用以造贊助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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