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流通性實質上是流通與流通限制的有機統一。
介紹,讓與,轉讓,流通轉讓,
介紹
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的流通主要通過票據轉讓來實現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條件的自由轉讓是票據實現各項功能的客觀要求;但是,基於票據權利的私權利性質,以及維護票據信用和票據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據流通性的同時,又規定了對票據流通的某些限制。
讓與
1.讓與(Assignment)
一般債權的轉讓。如契約。又稱通知轉讓或者過戶轉讓。
特點:(1)寫出轉讓書的書面形式,表示轉讓行為並由轉讓人簽名;
(2)在債務人那裡登記過戶,或書面通知原債務人;(所以又被稱為過戶轉讓或通知轉讓)
(3)受讓人獲得的權利要受到轉讓人權利缺陷的影響;
(4)三個當事人:轉讓人、受讓人、原債務人。
轉讓
2.轉讓(Transfer)
適用於物權憑證的轉讓,如保險單、提單、倉單等。又稱交付轉讓。
特點:(1)通過單純交付或背書交付,無需告知原債務人;
(2)受讓人取得票據的全部權利,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票據上所有的當事人起訴;
(3)受讓人獲得票據權利,並不優於其前手,而是繼承前手的權利,即,仍要受其前手權利缺陷的影響。
(4)兩個當事人:轉讓人,受讓人。
流通轉讓
流通轉讓(Negotiation) 是票據的基本特性。
特點:(1)通過單純交付或背書交付,無需告知原債務人;
(2)受讓人取得票據的全部權利,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票據上所有的當事人起訴;
(3)受讓人獲得票據上的權利優於其前手,即:受讓人的票據權利不受前手權利缺陷的影響;
(4)兩個當事人:轉讓人,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