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農架林區生育服務證由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受理。
辦理依據,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
辦理依據
1、《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16、17、18、19、20、21條;
2、《〈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套用中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6條;
3、《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第2、3、11、15、17、18條;
4、《國家人口計生委 公安部 國務院僑辦關於涉僑計畫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見》。
辦理條件
1、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本省戶籍人口的;
2、夫妻雙方屬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的;
(四)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3、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除適用夫妻雙方屬城鎮居民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二)夫妻只有獨生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
4、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所需材料
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二孩或再生育子女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資料:
1、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1份;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張;
3、《生育證申請表》1份;
(二)有以下特殊情況之一的,還應提交相關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1、第一個孩子屬病殘兒,需提交市州計畫生育技術鑑定組織的醫學鑑定結論。
2、無子女、收養一個孩子後要求生育,需提交夫妻依法收養子女的證明。
3、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需提交夫妻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出具的歸僑證明。
4、再婚夫婦,需提交再婚一方的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書。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變化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書原件。
5、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證明。
6、夫妻曾經收養過子女,但解除收養關係的,要提供解除收養關係的有效證明。
7、一方戶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外省籍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如果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代辦。委託他人辦理時,除提供上述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生育證代辦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原件。
辦理流程
1、夫妻在生育前應如實填寫《生育證申請表》,準備好相關申報材料,可通過所在村(居)民居委會提出申請,由村(居)計生專干將辦證相關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亦可由申請人向夫妻一方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鄉(鎮)、街道收到《生育證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後初審申報材料,確保申請表填寫內容完整,與所提供證件信息一致。資料齊全的,應出具《生育證申請受理告知書》,資料不全的,應出具《生育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自收齊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上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應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
3、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收到鄉(鎮)、街道報送的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法定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準予生育第二個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決定,列印辦理《生育證》,通知受理鄉(鎮)、街道領取。對需要補充相關申報材料和婚育證明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受理鄉(鎮)、街道重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受理鄉(鎮)、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
4、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的發放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