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經官能症與法律又稱“神經症與法律”、“精神神經症與法律”。一組輕性大腦功能失調疾病病人涉及的法律問題。神經症的類別有:神經衰弱、癔症、焦慮症、強迫症、恐怖症、神經症性抑鬱和疑病症等。本病常在精神因素影響下發病,建立在不健康的個性特徵基礎之上,通常沒有重精神病時的感知覺和思維障礙,人格保持完整,接觸現實良好,自知力存在。
積極要求治療,具有社會適應能力,雖可有精神、神經或軀體等方面的多種症狀,但査不出相應的器質性損害體徵。這是一種常見病,患病率約為2%。神經症屬於輕精神病,包括在廣義的精神疾患範疇內,在法律意義上與重精神病有很大區別,病人的自知力存在,能較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辨認事物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基本正常,故違法犯罪時應判定具有責任能力。病人仍保持部分或全部社交、生活和工作的能力,能料理事物,能適應社會環境,故也應具有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