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發展改革和科技局

神木市發展改革和科技局

神木市發展改革和科技局是神木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神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神木市發展改革和科技局
  • 隸屬:神木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市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建議,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銜接、平衡國民經濟第一、二、三產業規劃、各主要行業專項發展規劃,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負責全市“多規合一”“一張圖”協調管理。
(二)負責監測全市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全市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全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促進收支平衡。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指導推進全市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
(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省、榆林市及神木市本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外匯投資項目(除大柳塔鎮級小城市綜合改革試驗區內一般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負責提出市本級財政資金用於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組織實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式、完善備案程式,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牽頭組織全市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六)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負責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要問題,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負責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企業的管理。
(七)負責全市能源行業管理,研究擬訂全市能源(煤、電、油、氣、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能源化工行業發展戰略、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電力行業管理、電力市場監管、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負責規劃能源化工重大項目布局。承擔能源化工基地建設工作。
(八)組織擬訂全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組織實施;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編製革命老區計畫;承擔西部大開發工作。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促進有關工作;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研究擬訂產業園區發展戰略、規劃及政策措施。指導各類園區產業發展、重大項目布局和綜合協調服務工作。協調解決各產業園區在建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十二)貫徹執行中、省、榆林市有關智慧社會、信息化建設、數據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智慧社會、電子政務、數據資源、信用體系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政策措施和考核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十大行動方案,負責最佳化提升營商環境的統籌協調、督查指導和綜合評估等方面的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綜合協調、指導、監督工作,組織擬訂我市招投標相關規定、辦法等規範性檔案;負責招投標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負責牽頭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建設相關事項;負責監督項目招投標活動過程,受理招投標活動投訴,依法查處工程建設單位在招標事項核准及其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和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十五)組織擬訂實施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協調落實全市科技創新發展戰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創新任務;牽頭組織全市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關鍵技術攻關,負責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信息服務體系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十六)負責各類中、省、榆林市科技項目的初審和申報、項目管理工作;負責提出市本級科技經費及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技術研究與開發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建議,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加強科研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十七)組織申報、建立、管理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創新聯盟、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推進全市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推動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十八)組織擬訂科技促進工農業發展政策、措施,實施農業科技示範與推廣、科技特派員、科技專家大院建設、科技扶貧等工作,促進現代工農業發展。
(十九)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推薦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的套用示範;綜合管理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
(二十)負責擬定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技術市場、科技保密管理工作;負責科技宣傳、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等工作。
(二十一)貫徹實施省、市外國專家管理、出國(境)培訓及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最佳化科技人才資源配置,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負責全市對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工作。
(二十二)貫徹執行中、省、榆林市有關經濟技術協作、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和改善投資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負責全市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及經濟技術合作優惠政策的宣傳、諮詢及聯絡接待等綜合服務工作,策劃並組織全市性的國內外招商引資活動,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指導和協調全市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精準招商小組的招商引資工作。
(二十三)貫徹執行中、省、榆林市有關招商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全市對外開放、經濟技術合作和招商引資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招商引資有關重大問題。
(二十四)負責建立並組織實施全市投資環境綜合考核評價監測體系;協調解決對外商、投資者優惠政策的落實兌現工作;負責受理市外在神投資經營企業的投訴及投訴案件的立案查處工作;負責市外企業和商(協會)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
(二十五)貫徹執行價格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中長期價格改革規劃及年度價格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建議;承擔運用價格政策槓桿引導資源配置,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的責任。
(二十六)按照中、省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擬訂全市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定價目錄;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全市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二十七)執行中、省、榆林市制定的重要商品、服務項目的價格,依法管理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指導。
(二十八)建立健全全市價格監測和預警系統,調查分析市場價格趨勢,為政府價格決策提供價格信息和分析建議;建立全市價格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各類市場價格信息;負責全市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管使用工作。負責對農產品生產成本、收益和供求變化趨勢進行調查研究。負責壟斷行業、公用事業和公益性價格的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
(二十九)開展全市涉紀檢監察、涉案、涉稅財物等價格認定工作;承擔協調處理價格爭議方面的具體工作。
(三十)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推進軍民融合式發展,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裝備動員有關工作。
(三十一)貫徹執行糧食(含食用油,下同)和物資儲備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開展糧食和物資儲備戰略性問題研究,擬訂全市糧食流通、糧食儲備、物資儲備等方面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負責全市糧食和各類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負責提出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建議,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
(三十二)管理全市糧食、棉花等重要物資、商品儲備,負責市級儲備糧棉行政管理。負責糧食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組織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指導全市糧棉儲備體系建設,選定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提出市級儲備糧棉的規模、總體布局、動用建議和收購、銷售、儲存、輪換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儲備糧棉管理責任,對地方儲備糧進行監管。
(三十三)負責全市儲備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擬訂全市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市級投資項目。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對全市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全市糧食庫存檢查工作。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負責糧食流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市級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負責組織實施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監測制度以及技術規範。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信息、統計工作。
(三十四)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職責。保障城鄉居民、災市以及缺糧地市的糧食供應。負責軍糧供應管理工作。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三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崗。
(二)經濟信息崗。
(三)經濟體制改革崗。
(四)固定資產投資崗。
(五)農業經濟崗。
(六)產業發展崗。
(七)能源綜合崗。
(八)社會事業崗。
(九)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崗。
(十)招商服務崗。
(十一)智慧社會崗。
(十二)科技發展崗。
(十三)價格管理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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