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士成

人物事件
1993年,擔任廣陵區湯汪鄉副鄉長期間,利用兼任土管所所長的便利,將丁長村土地租賃本應打入土管所賬戶的4萬元,讓土地使用方打入丁長村賬戶,和相關人員侵吞,其兩次分到1萬元。
1999年,擔任湯汪鄉副鄉長期間,分管鄉里農貿市場的建設,將經手的5萬元,除2萬元用於支付工程款外,其餘3萬元被其占為己有。
2003年4月,揚州市廣陵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祝士成被法院認定貪污4萬,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03年8月,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對祝士成的抗訴作出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2005年,祝士成回揚州廣陵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工作。
2006年,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對此案啟動個案監督,揚州市中院向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匯報稱,這是一起冤假錯案,但事後又“反水”,法院實際作出的結論和向人大匯報的結論前後不一。
2012年,祝士成向江蘇省檢察院申訴,後案件轉批給揚州市檢察院,時任揚州市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宋祥林,認為案件有問題,答應幫其和區政府協調,解決退休待遇。
2016年,揚州市廣陵區決定讓祝士成按照事業編制退休。
2018年3月12日,祝士成向陳曦反映無法按當年承諾的待遇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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