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元廣犯界鹽貨案,發生於1317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祝元廣犯界鹽貨案
- 出處:中華法案大辭典
- 發生時間:1317年
- 涉及人物:祝元廣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元延佑四年(公元1317年),二月二十三日,有祝元廣“因變賣牛隻前到西川夔路巫山縣信田村將木盆二個送給白慶、劉文祿作土儀,各人共將蜀鹽一斤一十二兩作回禮。祝元廣沿途食用不盡,因而將帶越過巴東縣界。後將食余蜀鹽四兩與外甥潭應興食用,被潭應興首告到官,稱“祝元廣妻阿黃將帶蜀鹽一小包博換葛面。”巴東縣經審判決:“祝元廣即系犯界鹽貨,依例杖六十,將犯界蜀鹽發付巫山縣收管發落。據劉文祿、白慶不應將蜀鹽與祝元廣回禮以致犯價,罪犯就便施行。”元朝食鹽產銷有專門機構——鹽運司管理,每個鹽運司都有自己的銷鹽地區,即鹽界,鹽界之間立有碑額,上面大字直書鹽不得犯界。鹽商販鹽犯界,就要受處罰,甚至象本案中所述只是將作為回禮的數量很小的食余蜀鹽攜帶犯界,一經官府查獲,也要依例嚴懲,由此可見元朝官府對食鹽產銷控制極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