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
縣委機構
(1)組建縣監察委員會,同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縣監察局。
(2)組建縣委財經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
(3)組建縣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
(4)組建縣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
(5)組建縣委審計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
(6)將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
(7)將縣委全面推進依法治縣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
(8)將縣國家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縣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
(9)將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縣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
(10)組建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縣委議事協調機構。
(11)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縣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對外加掛縣公務員局牌子。
(12)縣委統戰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僑務工作,對外保留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對外加掛縣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
(13)縣委宣傳部加掛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14)最佳化縣委辦公室職責。將縣檔案局(縣檔案館)的行政職能劃入縣委辦公室,對外加掛縣檔案局牌子。
(15)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作為縣委工作機關。
(16)不再設立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縣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縣委政法委員會承擔。將縣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劃歸縣委政法委員會、縣公安局承擔。
政府機構
(1)組建縣科技商務經濟信息化局。不再保留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縣科學技術局、縣商務局)。
(2)組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再保留縣國土資源局(縣不動產登記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不再保留縣城鄉規劃局牌子。
(3)組建縣農業農村水利局。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水利局。不再保留縣農業委員會、縣水利局。
(4)組建縣文化旅遊體育局,加掛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牌子。不再保留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縣旅遊委員會)、縣體育運動委員會。
(5)組建縣衛生健康委員會。不再保留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6)組建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7)組建縣應急管理局。不再保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8)組建縣醫療保障局。
(9)組建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不再保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
(10)組建縣扶貧開發局。
(11)組建縣數據資源管理局。加掛縣政務服務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12)組建縣投資促進局。不再保留縣招商局。
(13)重新組建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保留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牌子,加掛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不再保留縣物價局牌子。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不再保留縣糧食局的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14)縣政府辦公室加掛縣政府外事辦公室牌子。
(15)最佳化縣司法局職責。縣政府辦公室不再保留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牌子。
(16)最佳化縣財政局職責。加掛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縣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牌子。
(17)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更名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縣政府辦公室掛的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改為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牌。
(18)最佳化縣審計局職責。
(19)最佳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再保留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20)最佳化縣林業局職責。縣林業局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21)調整縣委縣政府信訪局管理體制。將縣委縣政府信訪局改為縣政府信訪局,由縣委工作機關調整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22)市生態環境局祁門分局,作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不再保留縣環境保護局。
其他改革
人大改革
組建縣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
政協改革
(1)組建縣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2)縣政協旅遊和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更名為縣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3)縣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更名為縣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4)縣政協提案學習委員會更名為縣政協提案委員會
群團組織
群團組織改革與機構改革相結合,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
事業單位
(1)組建縣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不再保留縣委黨史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2)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各部門要全面清理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根除“事業局”。
管理體制
鄉鎮相關改革與機構改革統籌謀劃、分步實施。理順縣級部門與鄉鎮關係,把條的管理和塊的治理協同起來。
行政執法
從源頭上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最大限度減少行政執法事項,並實施清單化管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認真落實中央及省委關於加強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5個領域綜合執法工作部署要求。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
審批服務
創新審批監管方式,加強政府權力事中事後監管。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時間安排
實施步驟明確,2019年3月底前,縣級機構改革工作要基本落實到位。具體分為動員部署、掛牌轉隸、制定“三定”、組織實施四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