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門縣國土資源局是根據祁門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祁門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祁編字〔2002〕第9號)檔案精神,組建祁門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礦產資源、農業區劃和測繪行政管理的縣人民政府組成的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祁門縣國土資源局
- 所屬地區:祁門縣
- 管理範圍:國土資源
- 屬性:政府機關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它事項,獲得榮譽,
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1、原縣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2、原縣地質礦產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3、原縣農業區劃辦的行政管理職能。
4、全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
5、原縣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的國土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職能。
6、原縣計畫委員會制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計畫的有關職能。
(二)劃出的職能
原縣地質礦產局承擔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交給縣水利局承擔,其中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的管蘭迎盼敬理職責協陵訂分工,按照中編辦發(1998)14號檔案執行。
(三)轉變的職能
l、全縣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和礦產勘察任務及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評價、地籍調查和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2、土地、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的動態數據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職能,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3、實行政企分開,國土資源局與所屬企業脫鉤,不再管理企業及企業生產經營開發活動。
(四)強化的職能
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是實現我縣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基礎。國土資源局要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要加強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以保障全縣人民生活和現代化建設當前和長遠的需要。
主要職責
經過上述職能凋整,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辦法細則,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參與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審核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
(三)監督檢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上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各類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管理辦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切實保護耕地。
(五)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滲勸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組織、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才戀挨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立刪恥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查和審批管理;組織並領導開展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並指導開展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轉讓審批登記和探礦權審批登記的申報;監督管理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頸她簽管理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歸應永喇源供需形勢分析;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和館藏業務;組織全縣礦業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活動;參與審查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參與審批或審查對外合作勘查區塊。
(+)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地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報發證、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
(十二)根據授權管理全縣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和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全縣測量標誌的維護工作;依法管理全縣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工作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4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對全局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和監督;
2、負責有關會議組織、有關檔案起草、文電處理、檔案、保密、安全衛生、計生、綜合治理、接待、資產管理、後勤服務以及退休和離崗人員的管理工作;
3、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指導、監督局所屬機構的會計核算和資金管理;辦理職工工資及有關財務報銷工作,對本單位收支情況進行動態監督與檢查;負責行政性、事務性等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和綜合統計工作。
(二)規劃、耕地保護股
l、組織編制和修訂全縣國土開發整治與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鎮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似定全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2、統一管理和組織申報全縣城(鄉)建設用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對報國務院、省、市審批的建設用地進行審核;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3、負責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指導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負責土地徵用的安置補償管理。
(三〕地籍法制監察股
1、組織指導全縣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基準地價更新凋整和地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承擔土地確權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2、監督管理土地市場,負責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依法規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市場交易行為;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
3、組織並管理全縣土地評估、測繪工作,對土地評估價格、重大測繪活動進行監督指導,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
4、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和遵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全縣國土資源違法違章行為進行查處。
5、負責全縣有關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並認真做好法律、法規、規章、辦法的宣傳工作。
(四)地質礦產股
1、依法進行全縣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年檢;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督管管理;協助做好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
2、依法對小型以下礦山礦產儲量報告、礦山設計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審批;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匯總、統計工作;
3、依法組織礦業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工作;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
4、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共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後勤行政服務人員編制單列1名。
其它事項
(一)縣國土資源局對鄉鎮國土資源工作實行業務指導,鄉鎮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的調整,需徵得縣國土資源局的同意。
(二)鄉鎮土地與建設辦公室負責鄉鎮國土資源工作,兼有建設和房產管理的職能。
獲得榮譽
2012年10月26日,獲得黃山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黃山市第十屆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七)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查和審批管理;組織並領導開展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並指導開展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轉讓審批登記和探礦權審批登記的申報;監督管理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和館藏業務;組織全縣礦業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活動;參與審查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參與審批或審查對外合作勘查區塊。
(+)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地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報發證、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
(十二)根據授權管理全縣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和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全縣測量標誌的維護工作;依法管理全縣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工作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4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對全局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和監督;
2、負責有關會議組織、有關檔案起草、文電處理、檔案、保密、安全衛生、計生、綜合治理、接待、資產管理、後勤服務以及退休和離崗人員的管理工作;
3、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指導、監督局所屬機構的會計核算和資金管理;辦理職工工資及有關財務報銷工作,對本單位收支情況進行動態監督與檢查;負責行政性、事務性等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和綜合統計工作。
(二)規劃、耕地保護股
l、組織編制和修訂全縣國土開發整治與保護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鎮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似定全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2、統一管理和組織申報全縣城(鄉)建設用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對報國務院、省、市審批的建設用地進行審核;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3、負責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指導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負責土地徵用的安置補償管理。
(三〕地籍法制監察股
1、組織指導全縣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基準地價更新凋整和地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承擔土地確權定級和登記發證工作;
2、監督管理土地市場,負責土地收購儲備工作,依法規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市場交易行為;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
3、組織並管理全縣土地評估、測繪工作,對土地評估價格、重大測繪活動進行監督指導,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
4、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和遵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全縣國土資源違法違章行為進行查處。
5、負責全縣有關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並認真做好法律、法規、規章、辦法的宣傳工作。
(四)地質礦產股
1、依法進行全縣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核、審批、登記、發證、年檢;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督管管理;協助做好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
2、依法對小型以下礦山礦產儲量報告、礦山設計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審批;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匯總、統計工作;
3、依法組織礦業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工作;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
4、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共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後勤行政服務人員編制單列1名。
其它事項
(一)縣國土資源局對鄉鎮國土資源工作實行業務指導,鄉鎮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的調整,需徵得縣國土資源局的同意。
(二)鄉鎮土地與建設辦公室負責鄉鎮國土資源工作,兼有建設和房產管理的職能。
獲得榮譽
2012年10月26日,獲得黃山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黃山市第十屆文明單位”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