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際法

社會際法,法國L·狄驟的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理論的一個組成部分。狄驟從“團體主義”出發,認為法律直接來源於組成國家的社會團體之間的關係。他說,假定能在兩個或多個社會集團之間以某種形式明確地確定它們之間的關係時,那么在這些社會集團的成員之間也就形成了一定的關係。這種關係必須服從一種規範,其中包括道德規範、經濟規範和法律規範。法律規範是最高的規範。所有這些規範的基礎,是存在於不同集團成員之間的連帶關係。儘管法律來自社會團體之間(社會際),但僅適用於約束集團的各個成員,而不適用於各個人格化了的社會集團。正如一切社會集團含有由客觀法所決定的內部紀律一樣,當連帶關係的約束在歸屬於不同集團的個人之間形成之時,便意味著構成社會的各集團間也含有一種法律。這就是社會際法。狄驥的社會際法理論,不僅直接抹殺法的階級本質,而且為所謂“一切權利均屬於團體,公民個人只有義務”的帝國主義專橫政治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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