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非政府組織國際法地位問題研究

國際非政府組織國際法地位問題研究是一篇博士論文,孫海燕著,饒戈平指導。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孫海燕著
導師
饒戈平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北京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國際組織 非政府組織 國際法 組織法
館藏號
D993.9
館藏目錄
2010\D993.9\1

內容簡介

20世紀以來全球化進程的推進,有力催生了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急劇增長以及與國家、個人之間的組織化聯繫。其中國際非政府組織作為民間社會組織化的重要形式和國際關係的新主體,在世界範圍內發揮著重要作用,成為二十世紀以來國際社會重大的組織制度創新之一。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國際舞台的蓬勃發展,卻帶來一個突出的國際法理論困境:一方面國際非政府組織日益深入地參與國際關係,在發起和推動討論新的國際法議題,倡議召開相關國際會議,參與有關國際公約的起草、談判甚至簽署,監督公約的執行,推動公約的補充修訂等國際法制訂和適用的各個環節,均發揮著不可忽視、不可或缺的重要影響和獨特作用。另一方面,這樣一個重要、龐大的組織群體,卻由於其民間社會的組織構成和性質,始終徘徊於國際法體系之外,成為“國際法外組織”,衍生出一系列國際法律問題。如何從理論上回答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問題,並通過適當的國際規則和制度安排,約束其行為,保障其必要的國際法律地位,在妥善應對其帶來挑戰的同時,有效引導和發揮這支愈益強大的組織力量的積極作用,成為國際社會和學界不得不面對和思考的重要課題。 早從二十世紀初期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國際舞台上初試身手開始,國際社會和國際法學界就認識到這一問題,並為此進行了數十年的艱苦探索和嘗試。其探索路徑主要有兩個:一是試圖通過制訂國際公約的方式直接解決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地位問題,二是通過國際非政府組織與政府間國際組織之間的制度化聯繫實踐,賦予國際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法律秩序中一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一條探索路徑的實踐集中表現為歷史上有關國際非政府組織國際法律地位問題的十餘份國際公約草案。這些公約草案的基本思路有二,一是各當事國通過簽署國際公約,承諾在本國國內法保障所有或部分國際非政府組織一定的法律地位;二是通過制訂國際公約,直接給予國際非政府組織國際法律人格者的資格,各簽約國予以承諾和保障。前者屢試屢敗,原因在於此類草案始終囿於國際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各國國內法律秩序中的地位,沒有觸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法律秩序中的“法外”現象和問題。後者也一再失敗,主要原因在於承認國際非政府組織是國際法律人格者,一定程度上構成對傳統國際法框架的顛覆,走得太遠,無法得到國際社會與國際法學界的認同,同時也引致各國對國際非政府組織因具有國際法律人格可能對國際關係帶來政治性干擾的擔憂。 第二條探索路徑在實踐中得到了實質性發展,可以通過兩大舞台予以考察:一是在聯合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71條及相關咨商制度安排,在聯合國法律秩序框架下保障國際非政府組織基本的法律地位;二是在聯合國之外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非政府組織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在不同專業領域、不同地區,通過簽署多種形式的國際協定,取得特定的法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本文在對國際社會上述探索路徑進行系統述評的基礎上,嘗試提出了對國際非政府組織國際法律地位的理論思考和具體制度化安排建議。本文的核心觀點是,國際非政府組織在現行國際法體系中尚不具有國際法律人格的資格,但在實踐中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國際法律地位。其國際法律地位的基礎和淵源有二,一是依據聯合國憲章和由此確立的制度化安排,賦予非政府組織某種法律權利和地位;二是依據政府間國際組織與國際非政府組織簽署的國際協定,國際非政府組織取得特定的法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客觀的說,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國際法律地位問題在國際法律秩序中始終處於兩難的困境,國內外學界前輩在此問題上進行了長期探索,但至今仍沒有找到一條各方認可的通途。本論文的努力重點在於,在國內學界首次系統梳理了有關國際非政府組織國際法地位的國際造法活動與相關實踐,從理論上歸納出國際非政府組織取得國際法特定地位的基礎和根據,同時對其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度化安排方面的改進提出了有新意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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