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重要保證。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勞動者的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的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等。
財產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憲法總綱部分第13 條已作了明確規定。憲法規定,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同時要求勞動者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