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函式論

社會福利函式論指將社會福利視為社會每個成員所購買的商品和所提供的生產要素以及其他有關變數的函式的一種理論。是由美國經濟學家伯格森和薩繆爾森在分析補償原則的基礎上提出的。他們認為補償原則是不完善的,應當把福利極大化寄托在最適度條件的選擇上。儘管生產和交換符合最適度條件,但這兩個方面相符合不一定就能達到福利極大化。經濟效率只是最大福利的必要條件,而合理分配等其他條件才是最大福利的充分條件。

把這些一併作為自變數,社會福利作為因變數,當社會福利的數值最大時,即意味著從生產和分配的角度來看,實現了生產資源的最優配置。社會福利函式論產生的標誌,是1983年伯格森的 《福利經濟學某些方面的重新表述》一文的發表。他將社會福利函式用公式表示為:w=F (Z1、Z2……Zn)。其中,w表示經濟福利,F表示函式符號,Z1、Z2……Zn表示影響福利的變數。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偏好選擇出他認為最好的一種排列組合,政府決策人也可以從中選擇他認為最好的一種,從而使F值達到最大。這時,就達到了社會的“最大量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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