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權利

社會文化權利,公民依法享有的文化教育精神方面的權利。根據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社會文化權利主要包括:家庭及其兒童獲得廣泛的保護和協助權、婚姻自由、母親兒童受特別保護權;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權;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受教育的權利;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系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參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套用所產生的利益,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社會文化權利包括: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文化權利
  • 類別:權利術語
  • 定義:公民依法享有的文化教育精神方面的權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