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信息
民政部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發〔2009〕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全國性社會團體: 根據《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8〕160號)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可以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為此,我部制定了《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申請條件、審核程式、申請檔案、財務審計、監督管理等內容。現印發你們,以便社會團體、審計機構、審核機關等在資格認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工作指引
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工作指引
根據《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可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為進一步明確申請條件和審核程式,規範申請檔案的內容和格式,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資格認定工作規範、準確地開展,制定本指引。
申請條件
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2.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
3.淨資產不低於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
4.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5.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
6.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和當年總支出的50%。
申請檔案
社會團體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應當首先對照申請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並隨表提交以下檔案:
1.申請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基本情況,包括:名稱、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成立登記時間、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上年末淨資產數額、住所、聯繫方式;
(2)宗旨和業務範圍;
(3)申請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相關條件的說明;
(4)最近3個年度開展公益活動的情況;
2.《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的複印件;
3.社會團體章程;
4.申請前3個年度的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公益活動支出明細、財務報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5.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或社會組織評估結論。
財務審計
為核實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情況,社會團體應當按照規定格式編制《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明細表》(見附屬檔案2),並提交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審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公益活動支出明細表審計報告。中介機構接受委託進行審計,應當遵循《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按照《社會團體財務審計報告模板》(見附屬檔案3)和《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明細表審計報告模板》(見附屬檔案4)製作審計報告,對於審計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資格認定要求的,應當在審計結論中據實說明。
資格審核
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由民政部負責初審。地方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民政部門負責初審。
民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將申請檔案和初審意見轉交同級財政、稅務部門聯合進行審核確認。
經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由民政、財政和稅務部門定期予以公布。民政部門初步審核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監督管理
對於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年度檢查中對照相關規定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公益活動支出情況。
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參加年度檢查時,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對接受捐贈情況和公益活動支出進行專項說明,同時應當提交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和公益活動支出明細表的審計報告。
取消資格
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存在《通知》第十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通報有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1.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於3A的;
2.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3.存在偷稅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提供便利的;
4.存在違反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5.受到行政處罰的。
附屬檔案:
1.《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表》
2.《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明細表》
3.《社會團體財務審計報告模板》
4.《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審計報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