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生原本是一個生物學概念。一百多年前,德國的一位生物學家首次提出:“共生是不同生物密切生活在一起。”現代生態學把整個地球看作一個大的生態系統,生物圈內各類生物間及其與外界環境間,通過能量轉換和物質循環密切聯繫起來,即“共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共生論
簡介,基本要素,主體要素,資源要素,約束條件,共生關係,自由與共生,
簡介
“共生”這個概念,被社會科學工作者借用或借鑑來研究人類社會。美國芝加哥經驗社會學派稱,“共生被認為是支配城市區位秩序的最基本因素之一”。日本學者井上達則強調,“我們所說的‘共生’,是向異質開放的社會結合方式”。
胡守鈞先生在《社會共生論》一書中提出:“社會共生論以人人平等為前提,每個人生而平等。勿論信仰、階級、性別、職業、年齡等所有生物性和社會性的不 同,只要你尊重他人的公民權利,那么你也擁有同等的公民權利。人之間有不同利益,團體之間有不同利益,階級之間有不同利益,當然有衝突有競爭,但是衝突和 競爭並不是要消滅對方,而是以共生為前提。”
每一個人都生活在共生網路 里,社會由各個層面的共生系統所組成。要達到和諧共生,社會各利益主體就要在合理的“度”之內分享經濟、政治、文化資源。經濟資源的核心是財富,政治資源 的核心是權力,文化資源的核心是知識。胡守鈞先生認為,要實現合理分享經濟資源,“必須有自由競爭的公平”、“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公平”、“二次分配的公 平”、“提倡慈善事業,促進三次分配”;合理分配政治資源,“就必須堅持合法的選舉自由的公平”、“合法的結社自由的公平”、“立法的公平”、“司法的公 平和行政的公平”;合理分配文化資源,“必須堅持教育的公平”、“合法的出版自由的公平”、“合法的信仰自由的公平”。當然,最基本的是人必須與自然和諧 共生,“人向自然索取資源,但又不造成過度破壞,並且保護環境,形成人與自然的和諧關係。”社會的進步就在於改善人的共生關係。
基本要素
社會共生三要素。社會複雜紛呈,共生關係形形色色千姿百態,但是,若作抽象分析則發現,任何社會共生關係,至少必須由主體要素、資源要素、約束條件三大部分構成。
主體要素
社會共生關係的主體是人以及由人構成的組織。人是社會共生關係的主體,不用多說。社會共生關係所指就是人的關係,人當然是主體。這裡所說的組織是廣義的,包括各種各樣形形色色的社會組織:正式的、非正式的、合法的、非法的、常設的、臨時的、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等等。任何社會組織,皆是是社會共生關係的主體。
資源要素
社會主體之間的共生關係以資源為紐帶。何謂資源?所謂資源乃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能產生某些效能以滿足人之需要者。資源是個包羅內容極廣泛的概念,這個能產生“某些效能”的“者”,包括物質系列、精神系列、勞務系列、關係系列等。
約束條件
動物之間的共生關係,必需約束條件。例如,小魚為鯊魚口腔清除寄生蟲的共生關係,必須:①鯊魚不吞吃小魚;②小魚清除寄生蟲,而不咬吃鯊魚的口腔組織。缺少一條,共生關係無法維繫。這些約束條件如何形成?有待生物進化論者研究。人類社會的共生關係都是相對的,必需一定的約束條件。所謂約束條件,乃是指共生關係的各主體都必須遵守的條件。任何共生關係,都存在約束條件,一旦失去這些約束條件,這組共生關係就無法存在。那么,社會共生有哪些約束條件?法律、道德、風俗習慣、宗教、意識形態、約定等等。
共生關係
共生關係是主體之間交換資源和分享資源的網路,每個主體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權利和義務存在於共生關係之中,並且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對稱。以買賣為例,這是一種資源交換型的共生關係,買方的權利與賣方的義務對稱,賣方的權利與買方的義務對稱。買方有獲得合格商品的權利,而提供合格商品正是賣方應盡的義務;賣方有獲得貨款的權利,而付貨款正是買方應盡的義務。一方的權利得以實現,依賴於對方的義務。就是說,一方的自由得以實現,依賴於對方的自由受到相應限制。一方得到某些自由,對方便要失去相應大自由。
共生關係中,人既得到自由,即得到權利,又失去自由,即失去權利而承擔義務。如果所失甚多,所得甚少,那么,這種共生關係不利於自由實現。如果所得甚多,所失甚少,那么,這種共生關係有利於自由實現。例如,在奴隸與奴隸的共生關係之中,奴隸所失很多所得很少,對於他來說,這種共生關係不利於自由。反之,奴隸主所得甚多,所失甚少,對於他來說,這種共生關係有利於自由。在共生關係中,一方的所得與所失大體等價,對方的所得與所失也大體等價,那么,有利於雙方的自由。
因此可以說,合理的共生關係有利於雙方的自由,不合理的共生關係只有利於一方的自由。社會共生論討論人的自由問題,不是從共生的一方出發,而是從共生的雙發出發。顯然,應建立合理的共生關係,改變不合理的共生關係。何謂合理?在“原理15”和“原理16”中討論。
自由與共生
1、與動物相比,人的自主性極高,同時社會性極強。自主性要求獨立,社會性要求關聯。獨立與關聯,兩種相反的傾向,彼此糾纏永無休止,於是,自由便成了“煩擾著幾乎整個人類”(萊布尼茨)的問題。何謂自由?古今中外,觀點之多,難以統計。大體上可分為絕對自由和相對自由。
2、從社會共生論觀察,個人的自由不僅是個人的問題,還是社會的問題,不僅與主觀意識有關,而且與外界有關。個人的自由問題,與外界哪些因素相關?①自然;②他人;③社會。
3、所謂絕對自由,簡言之,隨心所欲也。人根據自己的意志,要想啥就想啥,要說啥就說啥,要做啥就做啥,不受任何限制。莊子之“逍遙”,就是絕對自由的境界。西方近代哲學的偉大開創者笛卡兒說“我們意志的自由是自明的”。獨立(不受任何限制)意志的自由,即“逍遙”也。存在主義的自由觀也大體如此。“人就是自由。”(薩特)“存在的領域也是自由的領域,也是可能性、設計和選擇的領域。”(華爾《存在哲學》第89頁)
4、所謂相對自由,簡言之,受限制的自由也。人為了生存必須依賴於自然,與自然建立共生關係。怎樣建立共生關係?與自然交往是不能隨心所欲的,因為自然也有“意志”(自我運行的法則)。在大自然面前,人的絕對自由必然“相對化”(受一定限制),變為相對自由。人為了生存,必須依賴社會,與他人(組織)建立共生關係。怎樣建立共生關係?與他人交往是不能隨心所欲的,因為他人(組織)也有意志。在他人(組織)面前,人的絕對自由必然“相對化”(受一定限制),變為相對自由。人追求自由,而有些自由的實現依賴共生關係。例如,要實現結婚自由,必須與異性建立共生關係——結婚。要實現買賣自由,必須與對方建立共生關係——做買賣。要實現勞動自由,必須與對方建立共生關係——勞動關係。關係即限制,共生關係會限制人的自由。結婚了失去單身的自由;做買賣要承擔相應義務;打工要遵守契約。
5、絕對自由不存在,因為人必須生活共生關係之中。人要生存,必須種植(僅以種植為例)。要獲得種植的自由,必須認識自然,與自然共生。人要生存,必須進入社會。要獲得社會中的自由,必須認識社會,與社會共生。共生得好,自由多;共生得不好,自由少。因此,斯賓諾莎的泛神論自由觀和黑格爾的絕對精神自由觀,有一定的合理性。斯賓諾莎說:“凡是僅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為僅僅由它自身決定的東西叫做自由。”(《論理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的4 頁)為什麼?因為“一切事物都受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決定而以一定方式存在和動作”(同上書,第27頁)。黑格爾說:“必然性的真理就是自由。”為什麼?因為“無疑地,必然作為必然還不是自由;但是自由以必然為前提,包含必然性在自身內,作為被揚棄了的東西。一個有德行的人自己意識著他的行為內容的必然性和自在自為的義務性。由於這樣,他不但不感到他的自由受到了傷害,甚至可以說,正由於有了這種必然性與義務性的意識,他才首先達到真正內容充實的自由,有別於剛愎任性而來的空無內容的和單純可能性的自由。”(《小邏輯》,第323頁)然而,如何認識“必然性”是人類的一大難題。老子曰“道,可道也,非恆道也。”“必然性”是“恆道”,任何可道之道,皆非“恆道”。因此,如果將“必然性的真理就是自由”絕對化,那么,這種自由觀就異化為自由的牢籠,用教條主義禁錮個人的選擇自由。文革期間,大談從“必然王國”向“自由王國”飛躍,哪裡還有個人自由選擇?
6、康德認為,自由就是符合社會規範:“就這些自由法則僅僅涉及外在的行為和這些行為的合法性,它們被稱為法律的法則。可是,如果它們作為法則,還要求它們本身成為決定我們行為的法則,那么,它們又稱為倫理的法則。如果一種行為與法律的法則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如果一種行為與倫理的法則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前一種法則所說的自由,僅僅是外在實踐的自由;後一種法則所說的自由,指的卻是內在的自由,它和意志活動的外部運用一樣,都是為理性的法則所決定的。”(《法的形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商務印書館1991年9月版,第14頁)這種說法問題更大。人類社會的法律與道德,形形色色,有些法律極為殘酷,有些道德極不人道。難道說,遵守奴隸社會法律的奴隸是自由的嗎?難道遵守“三從四德”的婦女是自由的嗎?顯然,關於法律與自由的關係,必須具體分析。沒有法律的社會,人的基本安全得不到保證,人人自危,哪來自由?那么,怎樣的法律才能保證公民的自由?這樣的法律應是全體公民制定的。“服從法律的人民就應當是法律的創作者;規定社會條件的,只能是那些組成社會的人們。”(《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2月版,第52頁)盧梭的原則是對的。至於用什麼程式能確保公民立法,此處暫且不論。關於道德與自由的關係,也必須具體分析。沒有道德的社會,毫無誠信,哪來自由?那么,怎樣的道德才能保證公民的自由?道德應該有利於每個人的全面發展,而不該扭曲人性。
7、人追求自由並得以實現,如果這種實現方式帶來好結果,他會感到幸福,因為是在自我實現。就此而言,“他人即天堂”。阿拉伯諺語講:“男人的天堂在馬背上、酒杯里和女人的胸脯上。”中國俗話說:“花燭洞房夜,金榜題名時。”大約都是這個意思。理想的共生關係提供理想的資源,還不是天堂降臨嗎?結婚找到好伴侶,生意做成好買賣,求職得到好位子,誰不高興?然而社會複雜,哪會事事如意?懷著美好憧憬與對方建立一種共生關係,結果大出意外,原有共生關係因為種種原因,劣化得無法忍受,你感想如何?“他人即地獄”,不無道理。對於共生關係,人有選擇進入的自由、最佳化維護的自由以及退出的自由,三種自由都是相對的。你選擇進入,需要認同;你想最佳化維護,需要對方協助。即使你要退出,對方糾纏不休,也夠麻煩的。配合。選擇“天堂”,最佳化維護不使“天堂”變“地獄”,拒絕“地獄”,萬一陷入“地獄”則要設法全身而退。
8、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神聖權利。在精神上,人享有絕對自由,可以自由思考、可以自由選擇。但是,一旦面對世界進行實際選擇,就受到環境的限制,如果將選擇付諸實踐,所受限制更多,只有相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