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在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社會優撫安置作為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具有其他社會保障所不同的特點。
(一)保障對象不同
社會優撫安置以軍人及其家屬為保障對象,國家法規、政策對此有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從而具有嚴格的身份限制,被保障者是一個特殊的群體。
(二)保障範圍具有全面綜合的特點
社會優撫安置不像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那樣,僅是承擔社會保障的某一個方面的任務,而是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制度的綜合,從而可以肩負起對軍人的全面保障責任。如軍人的傷殘撫恤,軍官的離、退休養老制度等,均屬於社會保險範疇;社區對其家屬的照顧及扶持,應歸屬於社會救助範疇;交通方面優先購票、半價優惠、郵資免費應屬於社會福利範疇。可見,社會優撫安置不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某一個方面,而是以整體的綜合項目被包容在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
(三)保障措施的實施規範
由於社會優撫安置制度自新中國建立以後就開始確立,國家制定的專門法規對其保障對象、保障範圍、保障手段、保障標準、保障形式、管理體制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章制度相當健全,從而在具體實施中屬於依法辦事。因此,與我國現行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乃至社會保險相比較,社會優撫安置制度在實施中顯然更具規範性。
(四)保障待遇優厚
相對於其他保障對象而言,社會優撫安置對象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和犧牲要大,因此,其保障水平和標準要普遍高於其他社會保障項目的水平和標準,這體現了國家對軍人社會保障對象的重視和優待。
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以及根據《兵役法》和《軍人優待撫恤條例》的規定,我國的軍人社會保障對象是:
1.現役軍人,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人員。
2.革命傷殘人員,包括殘廢軍人、傷殘民兵、傷殘民警。其中“革命傷殘人員”,根據有關撫恤法規規定是:(1)在部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或因病致殘的革命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前中國工農紅軍、八路軍、新四軍以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其他人民武裝的革命軍人;(2)因戰、因公致殘的國家機關、黨派、團體的工作人員和無軍籍的軍隊在編職工;(3)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人民警察;(4)參戰、參加軍事訓練致殘的民兵或民工;(5)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病經治療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條件、退役時由部隊評殘的;(6)其他,如人民民眾在維護社會治安,與罪犯搏鬥致殘的,也可評為革命傷殘人員。
3.復員退伍軍人(包括退伍紅軍老戰士)。復員軍人指1954年我國《兵役法》頒布以前參軍的人員和《兵役法》頒布以後入伍的軍事幹部。退伍軍人指1954年《兵役法》頒布以後應徵入伍並經部隊批准退伍的義務兵。
4.革命烈士家屬,指為革命事業犧牲並取得革命烈士稱號人員的遺屬。其中“革命烈士”,根據國務院1980年頒布《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
(1)革命戰爭時期:①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而亡的;②對敵作戰致殘後不久因傷口復發而亡的;③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④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折磨致死的。
(2)社會主義建設時期I①因在邊疆海防執行巡邏任務而被犯罪分子或其他壞人殺害的;②因執行治安任務被犯罪分子或其他壞人殺害的;③因維護社會治安同歹徒英勇鬥爭被殺害的;④其他,如事跡特別突出、足以為後人楷模的犧牲人員,也可以批准為革命烈士。
5.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因執行公務而犧牲的軍人的遺屬。
6.病故軍人家屬,指在各個時期病故的革命軍人的遺屬。
7.現役軍人家屬,指現役軍人和實行義務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裝、邊防、消防民警)的家屬等。另外,對家屬的界定,我國規定是軍人(包括非軍人的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妹,依靠其扶養長大的其他親屬。
意義
(一)社會優撫安置是國家穩定與發展的保證
社會優撫安置制度是軍人的社會保障制度,它和國家的軍事活動密切相關。軍隊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只要有國家存在,就必然有軍隊存在。我國軍隊的根本宗旨是:對外抵禦侵略,鞏固國防,保衛國家領土主權;對內反對顛覆,鞏固政權。建立軍人社會保障,就是為了使軍隊穩固並正常發揮作用。
(二)社會優撫安置是社會經濟繁榮發展的重要措施
社會優撫安置是為社會經濟基礎服務的。國家通過軍人社會保障事業促進軍隊建設,安定軍心,可以使軍隊在保衛國家、維護和平,為社會經濟建設創造和諧、安定的環境中充分發揮作用,從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同時,國家通過軍人社會保障工作,可以增強軍隊實力,融洽軍政、軍民關係,可以使軍隊在和平時期直接參與地方建設,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三)社會優撫安置是鼓舞士氣、煥發民族精神的重要手段
國家通過社會優撫安置工作,可以鼓舞和發揚軍事人員的為國獻身精神。同時,在民眾性的優撫活動中,可以使軍人的獻身精神得到弘揚,使民眾和各界人士的愛國熱情得到鼓舞,從而進一步提高國民的精神文明素質。
(四)社會優撫安置能夠促進社會穩定
社會優撫安置對象在生活和工作上得不到合理安排和必要保障時,必然會造成他們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害,從而形成社會上的不穩定因素。軍人社會保障的實施,不但可以直接解除優撫對象的困難,而且可以通過幫助其親屬解困而解除正在服役者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安心服役,盡心盡力地履行軍人的職責。
基本原則
(一)國家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社會優撫安置首先是一種政府行為,同時也是一項社會工作,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全面參與。因此,必須將國家主導與社會參與結合起來,全方位地調動各行各業的積極性,通過扶持生產、安排就業、解決醫療困難等多種渠道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由於國家的財力有限,國家不可能把所有優撫對象的全部生活問題統統承擔下來,只有將充分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參與優撫工作和國家發揮主渠道作用有機地統一起來,才能保證優撫工作真正落實到位。一個國家的社會優撫安置制度有沒有深厚的社會基礎,是這個國家社會優撫安置制度有無生命力的最重要的標誌。
(二)社會優撫安置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社會優撫安置標準並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會通過增加財政補助使社會優撫安置標準隨著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同時,社會優撫安置標準還必須與當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使社會優撫安置對象的生活水平保持或略高於當地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堅持這一原則,可以使社會優撫安置標準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不斷進行合理的動態調節,從根本上防止出現社會優撫安置對象的生活水平滯後於經濟發展水平的現象,保障社會優撫安置對象及時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物質成果。
保障種類
社會優撫安置保障措施可以分為三類:
1.優待,即對於符合條件的軍人及其家屬給予物質、精神生活上的照顧和幫助;
2.撫恤,即對於符合條件的軍人及家屬給予傷殘撫恤或死亡撫恤待遇;
3.養老和安置,即對於符合條件的軍官給予離、退休養老的待遇,並給予工作安排。
優待、撫恤、養老和安置制度共同構成了對軍人的社會保障體系。
軍人社會保障的政策要以國家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及《關於軍隊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等法規為依據,堅持政治褒揚和物質保障相結合,民眾優待和國家優待相結合的方針,堅持國家、社會、個人三結合,軍人的社會保障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待遇標準與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資金籌資管理
在現代社會中,各國軍人社會優撫安置資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有三個:一是國家財政撥款;二是社會募集統籌;三是個人投保。我國軍人社會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國家財政撥款,屬於國家預算安排的優撫事業費,是國家實行優撫方針政策的主要財力保證,由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除國家財政撥款之外,社會優撫安置資金的另一個來源是社會募集統籌,即從社會集團、企業及個人捐助取得的優撫資金。例如,近年來我國各級福利企業創收留利中用於補助軍人社會保障事業的經費;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創辦“第三產業”收益中用於開展擁軍優屬活動的支出;社會福利基金或社會各界直接捐獻的錢物用於優撫事業的支出或補貼;由集體籌集的優待軍烈屬資金。
對社會優撫安置的管理工作,由民政部主管全國的軍人優待,撫恤,軍隊幹部離、退休養老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軍人優待,撫恤,軍隊幹部退休養老工作。但少數軍隊離休幹部的養老工作則主要由軍隊政治部門主管;現役軍人的有關福利待遇則由中央軍委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政策並負責實施。因此,社會優撫安置制度實際上是按民政部門與軍隊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但因優撫、退休對象人數眾多,故民政部門作為政府的社會保障職能部門,在社會優撫安置制度中亦起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