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1.保障基本生活: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不僅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是社會進步的體現。
2.維護社會穩定: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是解放、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實行社會保障,有利於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是社會主義國家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一項重要手段,從而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穩定。
3.促進經濟發展:首先,社會保障可以調節社會總需求,平抑經濟波動。其次,社會保障基金的長期積累和投資運營有助於完善資本市場。第三,社會保障確保勞動者在喪失經濟收入或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維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進程不致受阻或中斷。同時,國家還可以通過生育、撫育子女和教育津貼等形式對勞動力再生產給予資助,以提高勞動力資源的整體素質。
4.保持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是市場經濟國家保持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會發展過程中因意外災害、失業、疾病等因素導致的機會不均等,使社會成員在沒有後顧之憂的情況下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二是通過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的風險共擔,實現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減少社會分配結果的不公平。
5.促進國民福利:現代社會保障不僅承擔著“救貧”和“防貧”的責任,而且還要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更廣泛的津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從而使人們儘可能充分地享受經濟和社會發展成果,不斷提高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質量。
方針
《社會保險法》第三條規定,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
(1)廣覆蓋。就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面要廣,使儘可能多的人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中來。這是維護《憲法》和《社會保險法》賦予公民的社會保險權益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從我國推進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發展過程看,各項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都是逐漸擴大的;從國有單位到非國有單位,從單位職工到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從就業相關人員到非從業人員,從城鎮人口到農村人口。基本
養老保險和基本
醫療保險覆蓋全體居民,其目標是做到使人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
工傷保險、
失業保險、
生育保險與就業相關,主要覆蓋職業人群。
(2)保基本。就是社會保險待遇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為原則。這是由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確定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既要防止超出現實可能的過高標準造成國家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負擔過重,又要避免有勞動能力的人過分依賴社會保險而妨礙其主動性、創造性的發揮。“保基本”是相對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應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3)多層次。就是社會保險除了基本保險之外,國家還鼓勵和支持建立補充保險(如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等)和發展各類商業保險,以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4)可持續。就是社會保險制度應當能夠長期穩定的發展。特別是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影響,努力實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長期平衡,以保證社會保險制度的穩定良性運行,也不給用人單位和個人造成過重的繳費負擔。
以上“12字方針”具有重大意義。第一,明確了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立足點。第二,明確了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的實現路徑。就是要優先解決制度“從無到有”的問題,彌補制度缺失;繼而解決覆蓋面“從小到大”的問題,將更多的人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此基礎上,穩步解決保障水平“從低到高”的問題,讓人民民眾更好地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第三,明確了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的確定,要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為原則。
基本要素
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當事人、社會保險結構、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依據和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等。
(1)社會保險當事人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依法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主體;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為被保險人利益向保險人投辦社會保險的主體,一般為用人單位;被保險人又稱受保人,是直接對社會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受益人是基於同被保險人的一定關係而享有一定保險利益的主體。
(2)社會保險一般由國家基本保險、用人單位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三個部分所構成。其中,國家基本保險是由國家統一建立並強制實行的為全體勞動者平等的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補充保險是由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自主的為勞動者建立,旨在使本單位勞動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礎上進一步獲得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個人儲蓄保險是由勞動者個人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自願以儲蓄形式為自己建立的社會保險。
(3)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必須具備法定條件。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一般包括具備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主體資格和實際發生法定的社會保險事故。
(4)社會保險待遇的計算依據主要包括工資、工齡、保險費、特殊貢獻和經濟社會政策等。
(5)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是在社會範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各種來源和用途做出統一的規定,規劃和安排,並據此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統一的收支、管理和運營,以保證其收支平衡、合理使用和安全、保值、增值,充分發揮其社會保障職能。
制度發展
計畫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建國以後為適應計畫經濟體制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內容有國有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和勞保醫療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和公費醫療制度。特點是國家出資、單位管理。其弊端主要有:一、覆蓋面過於狹窄,主要局限於國有單位;二、保障層次單一,國家和用人單位大包大攬,職工不出資,缺乏自我保障意識;三、企業辦社會,分散企業精力,經營虧損時職工權益難以保障;四、保障項目不全,如否認社會主義存在失業,沒有失業保險,國有企業進人容易減人困難,形成大量冗員等。
真正意義上的保險制度改革
我國真正有意義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是從1986年開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1986年4月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畫》在我國首次提出了社會保障的概念,提出要有步驟地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
1993年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把社會保障制度列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框架的五大環節之一,標誌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入體系建設的新時期。
這裡先簡要回顧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
養老保險
為配合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1986年我國開始推行退休費社會統籌。
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規定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負擔。
1993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
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統帳結合的規模、結構和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明確界定。
醫療保險
我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首先是引入個人分擔機制,實行公費、勞保醫療費用與個人掛鈎、定額包乾的辦法,隨後引入社會統籌機制。
199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主要內容有:建立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的機制,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失業保險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為配合勞動契約制和企業破產制的推行,1986年國務院頒布並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開始建立和完善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制度。
1993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擴大了適用範圍和享受失業保險的對象範圍,調整待遇標準和增加救濟的內容。
1998年全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會議,決定建立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
1999年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把失業保險的覆蓋面擴大到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社會保險法的公布施行
2010年10月,我國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並於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已經比較成熟,該法對其實施細則也作了具體規定。
退休雙軌制及社會保險主體在其中的作用
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中,還有一些轉型期的特殊產物不能不提到,最典型的就是“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不同工作性質的退休人員實行不同的養老金制度。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實行由財政統一支付的退休養老金制度;而企業職工則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我們前面所講到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指企業職工,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則享受著超出三界之外的特殊優待:他們無需繳費,卻可以領取遠高於企業職工的退休金。這是中國養老制度中最不公平的一個地方。
在各個社會保險主體中,政府無疑起到了主導作用,但在不同的養老金制度下,政府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的作用更大,某種程度上仍在“一手包辦”。但是在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中,政府的作用更多的只是制定、推行政策,而把相關政策執行落實的,卻是各企業。企業是社會保險繳費的主體,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和發展。
公平性
公平是社會保險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價值取向。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險制度無論從享有社會保險權利主體的普遍性,還是從參與者權益保護的程度來衡量,都存在公平性缺失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性缺失問題,就必須逐步推進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險制度建設。
主要表現
(一)社會保險覆蓋面不公平。一是制度覆蓋面仍然較窄。1.2億多城鎮就業人員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非公經濟組織參保率不高;2.9億城鎮非就業人口參保呼聲很高,但沒有納入醫療保險;部分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由於缺乏資金尚未參保;全國1.2億農民工中80%沒有任何保障;4000多萬被征地農民中,僅有20%被納入基本生活或養老保障。二是參保率不高。2006年,城鎮28310萬就業人員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約為65.9%,參加醫療保險的比例約為55.6%,參加失業保險的比例約為39.5%,參加工傷保險的比例約為36.2%。
(二)社會保險調節機制不公平。當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存在逆向調節問題。一是現有社會保險制度拉大城鄉待遇差距。長期以來,我國城鄉社會保險制度非均衡發展,導致城鄉居民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存在差距。1991年城鎮人均社會保障支出為250元,農村為5.1元,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用支出是農村的近50倍。2001年城鎮人均社會保障支出為1324元,農村為13.2元,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用支出是農村的100倍,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水平差距進一步拉大。二是一些政策設計出現窮人向富人的轉移支付。一般而言,城鎮富裕家庭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方面得到的單位和國家的福利,往往要高於貧困家庭,甚至出現高收入群體在社會保障支出中所占的比重超過在社會保障繳費中所占的比重,從而使得社會保險成為由低收入群體向高收入群體進行社會財富轉移的再分配機制。以醫療保險為例,由於醫療費用過高和醫院道德風險缺乏監控,低收入群體往往出現看病貴、看病難等問題,從而導致因病致貧、因病返貧,而高收入群體有能力支付醫療費用,從而能夠較好地享受醫療保險服務。此外,如果再加上住房補貼和其他隱性福利,經過二次再分配,兩者的收入差距會進一步擴大。
(三)企事業單位養老金待遇不公平。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同類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差距過大的矛盾突出。2000年至2004年的5年間,全國企業職工的退休金年均增長6.31%,而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年均增長分別為13.45%和11.67%。2005、2006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在連續兩年調整後,企業為1000元左右,機關事業單位為1500多元,與機關事業單位相差仍在月均500元左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與企業職工的退休金差距仍然較大。隨著機關事業單位規範津貼補貼,機關退休人員補貼由暗變明又將增加一塊補貼,待遇差距進一步拉大。此外,企業待遇調整中,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人員進行的傾斜,也引起中級職稱和原企業領導幹部等群體的攀比。
(四)參保人員權益保護不公平。目前大多數地區養老保險實行地市級或縣級統籌,統籌層次低且區域分散。這對於長期穩定在某地區就業生活的人群沒有太大影響,但是對靈活就業人群就顯得很不公平。因為這個制度安排不能適應靈活就業人員經常更換就業地區、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的特性,參保人工作變動僅允許帶走個人賬戶積累部分,社會統籌部分實際上補充了當地的社會保險基金。其社會保險關係難以轉移,就業地區的變動意味著社會保險權益的喪失,嚴重侵害流動就業人員的保障權益。此外,工傷保險等險種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主要原因
(一)社會保險制度自身的缺陷。當前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在制度設計和實踐運行中出現一些缺陷,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社會保險的收入再分配能力。首先,結構性缺陷。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總體上呈現出明顯的城鎮偏向。其次,制度設計和實際運行中存在一些偏差。如規定的待遇水平較低,新出現的農民工群體及其家屬的社保問題突出,對貧弱人群的發展權保障嚴重不足,對低收入人群的福利服務嚴重不足等。最後,社會保險制度受重視的程度隨群體的呼聲、部門或者個人影響的大小而有所不同,導致部分社會保險制度在公平性上受到影響。
(二)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保險制度安排。過去十多年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取得明顯的進步,但是成果主要集中在城市,農村的社會保險制度建設仍然滯後,呈現明顯的二元結構特點。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長期存在,社會保險資源過多向城市傾斜,導致農村社會保險無論在覆蓋範圍、保障水平,還是層次結構、社會化程度都遠遠落後於城市。
(三)城鎮社會保險制度不適應經濟發展變化的需要。城鎮社會保險制度尤其是養老保險制度是在國有企業改革的推動下建立的,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推進和經濟結構的調整,現行制度與經濟發展中層出不窮的就業形態不相適應,並直接影響覆蓋面的擴大。
(四)養老保險制度分割以及體系不健全。統賬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低水平、廣覆蓋為主要原則,養老金調整受基金支撐能力制約,增幅相對緩慢。事業單位退休金除保障基本生活之外,並堅持與在職人員工資增長掛鈎。因此,兩類待遇差距越拉越大。而在制度設計時,對企業退休人員的在職貢獻的延期支付等補償成分,是由企業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提供。企業補充保險發展滯後,又無其他補償渠道,造成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養老金差距進一步擴大。
(五)統籌層次較低。全國90%以上是以縣(市)級統籌為基礎,這加大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的難度。社會保險關係難以轉移和攜帶,影響跨地區流動人員的參保利益,也必然影響他們的參保積極性。同時,社會保險制度以“大數法則”為基礎,只有實現較大範圍的統籌,才能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統籌層次低,基金難以調劑,導致社會保險應有的互濟功能受到制約,地區之間保障負擔不均衡,分散風險的功能難以在較大範圍內實現。
政策建議
(一)構建以社會公平為首要價值取向的社會保險制度。要消除我國社會保險制度“逆調節”影響,就要改革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構建以社會公平為首要價值取向的社會保險制度。這是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新階段的客觀要求。其中關鍵是要加快消除現有社會保險制度的城鄉差別和不公,逐步搭建一個城鄉一體化的、包括城鄉所有居民都能享有基本平等社會保障待遇的新型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同時在制度設計上,更多考慮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加強以農業人口為主體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有條件的地區要加快探索建立財政支持、農民自願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鼓勵農民參保。儘快普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繼續完善農村五保戶供養制度,切實做到應養盡養。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抓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把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作為重要條件納入征地審批程式。推進農民工等特殊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三)統一企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探索建立企業退休金合理增長機制,注意向退休早、患大病和收入低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傾斜。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企業年金制度,推進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四)儘快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加快推進省級統籌工作,通過提高統籌層次,提高社會保險的互濟能力和公平程度,解決地區間社會保險轉移困難等問題,把更多從業人員納入到當前的社會保障體系中來。完善流動就業人員社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視同繳費年限的權益量化,隨同轉移,減輕退休地養老金髮放的壓力,均衡各地的利益和責任。實行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的分賬管理。鎖定政府對退休人員的歷史欠賬,明確政府與個人的責任。
(五)繼續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支持力度。尤其要加大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投入。
發展戰略
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
健全社會保險制度,就要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的範圍,使社會保險不僅覆蓋城鎮的各類職工,而且也覆蓋農村絕大多數的農民,提高農村的社會保障水平,推進農村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能夠提高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穩定。
加大國家的財政支持力度
最佳化和發展社會保險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綜合國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應該加大對社會保險等的投入力度。對於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國家要加大財政投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對於因企業破產關閉而下崗的職工,國家應該做好分流安置工作;國家還應該按時足額地發放養老金,保證社會穩定。
加強社會保險法制建設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應該加強社會保險的法制建設,依法加強社會保險管理。加強社會保險法制建設,制定與社會保險相關的法律,有利於規範社會保險行為,保障公民的權利。
借鑑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
社會保險需要大筆的資金投入,為了減輕企業和國家的負擔,我國應該借鑑其他國家在社會保險方面的一些先進經驗,開徵社會保障稅,使得稅收成為社會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資金壓力。開徵社會保障稅,能夠為社會保障穩定地籌集基金,降低征繳社會保障基金的困難。
加大社會保險宣傳,提高全民社會保險意識
不少人對社會保險還是存在一些不正確的認識,比如,有一些人對社會保險存在一些嚴重的依賴思想,在這樣的情況下,要加大對職工的社會保險宣傳力度,使職工認識到其生老病死的全部費用不再是企業來進行全部承擔,而是職工自己和企業進行共同分擔,因此,減輕職工對企業的依賴思想,讓職工對社會保險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還有一些人有著一些僥倖心理,不願意花錢買保險,對於這樣的人,要加大對他們的社會保險宣傳,給他們分析社會保險從各個層面能夠給他們帶來的好處,從而改變他們對社會保險的認識,讓他們自覺地形成買保險的習慣。最後,對於一部分領導幹部,要防止他們的一些腐敗思想,防止他們因為私利侵吞社會保險資金,保證社會保險資金的安全,提高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提高職工的生活水平。
遵循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人有著不同的需求,比如生活需求、享受需求、發展需求、表現需求等等。其中,生活需求是一個人最基本的需求,是保障的基礎。
因此,社會保險應該保障人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滿足人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另一方面,社會保險還應該遵循平等的原則,即保障人人都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人人都受社會保險的恩惠。在生育、工傷、失業、醫療、養老保險等方面,要體現人人平等的原則,使這些保險項目覆蓋所有的符合條件的公民。還要加快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進程,加強立法規劃,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
社會保險能夠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證社會的穩定,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保證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題外之意。因此,在新時期,我國要進一步最佳化發展社會保險制度,解決社會保險在現階段面臨的一些問題,有效發揮社會保險的重要作用,從而保證國家的安定和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