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護學派是指資產階級犯罪學中繼古典學派和實證主義學派之後的又一流派。其理論注重於研究違法者個人,強調為完善環境而改變環境和預防犯罪。它同實證主義學派的區別在於把法律重新與犯罪學的思想銜接起來。這一理論是1943年菲利浦·格拉馬基卡在威尼斯創立社會保護研究中心時第一次被承認的。以後,分別於1947年和1949年舉行過兩次國際性會議。1948年聯合國成立了社會保護委員會。
主要觀點是:(1)同犯罪作鬥爭的手段應當被看作是保護社會的手段,而不是對個體的懲罰.(2)社會保護方法包括,通過使個體與社會隔離或施以矯正和教育措施使其保持中立狀態。(3)社會保護的刑事政策應計對犯罪的個體預防,即應以違法者重新社會化為目的。(4)以恢復違法者自信感和發展正確能價值定向的責任感為前提條件。(5)刑事司法體系的人道化過程意味著要科學地理解犯罪現象和違法者個人。社會保護理論的基礎是廢除懲罰本身,教訂違法者重新讓會化,它是為保護社會、為取得比懲罰和復仇更大的成功之事業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