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與經濟管理

社會主義法與經濟管理,經濟活動的管理者對社會生產總過程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各環節進行計畫、組織、指揮、監督和調節等活動,必須依據、遵守一定的共同規則;在階級社會中,還必須制定和實施有關的法律。恩格斯曾經描述過這一過程:“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複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的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538-539頁。)社會主義法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使經濟管理活動體現國家的意志,具備法律的形式;使經濟管理活動具有規範性、概括性、可預測性的特點,確定經濟活動的行為模式、標準和方向;使經濟管理活動依靠國家強制力獲得人們普遍遵守的性質,能夠依法追究破壞經濟管理的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經濟管理有巨觀和微觀之分。社會主義法在巨觀經濟管理中的主要作用是:使整個國民經濟的以間接管理為主的巨觀經濟調節體系建立在法治原則的基礎上。社會主義法在微觀管理中的主要作用是:確認、調整企業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的法律地·位和關係,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竟爭的主體。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社會主義法在經濟管理中的作用,必須圍繞這一目標模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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